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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有着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自南极被发现以来,南极丰富的矿产、生物和淡水等自然资源以及其内在的荒野价值、美学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先后吸引着各国前往南极开展海洋捕捞与加工、科学考察、旅游等活动,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破坏。近年来人类在南极地区的活动日益增多,南极环境正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威胁。国际社会,尤其是南极条约协商国逐步认识到保护南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到保护南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是人类和平利用南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当今开发利用南极的持续热潮之下,探讨南极环境保护问题至关重要。现有南极际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南极条约》、《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专门性的环境条约所组成,在南极环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冲突,比如南极地区涉及诸多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条约的主体、适用范围、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形成了条约的冲突。这就使得南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些障碍。文章的写作目的主要在于突出在国际环境法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建立完善的南极环境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保护南极环境的必要性,结合“南极条约及其环境保护议定书”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在现有南极环境保护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展望南极环境法的发展前景。文章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在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中采用实证分析法、系统论方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力求做到逻辑演绎与经验实证并重、实践指导意义与理论创新意义并重。本文以目前的南极环境保护现状为现实依据,全方面的梳理南极环境保护国际法律制度,分析在南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障碍,力争对南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制有一个系统的认知。文章关注南极环境保护体系参与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对各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关注如何理清各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协调诸多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有助于实现南极环境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明确性和针对性。在考虑了当今开发利用南极过程中提出的新问题,以及南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在南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障碍,包括法律障碍和其他一些障碍类型,主要对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加以分析,尝试性的提出克服这些障碍的思路,从法律冲突的解决、南极体系开放性问题的解决和其他障碍的解决方面进行探讨,着力探讨南极环境保护国际法律规制,以期对未来制定、完善南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