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来源 :河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t_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现行刑法赋予其明确的定义,但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仍存在很多疑难之处。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对受贿罪出现的新疑点问题进行分析乃势在必行。本文尝试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入手,立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立法沿革。惩治受贿行为的法律规定起源于夏朝,后历朝历代都严厉制止此行为,以刑罚加以规制。中华民国时期,在沿袭古代传统的基础上,对受贿罪的法定刑和具体罪状进行更为周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受贿行为便被立法化,虽收受贿赂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但显然已将收受贿赂此等违法取利行为加以惩治。此后,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提升,立法体系日趋完备,1979年《刑法》将受贿罪独立成罪,并且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届时,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在立法上从无到有,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也逐步探索成功。改革开放前后,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期,法律的滞后解决不了层出不穷的经济犯罪活动,受贿罪的立法规定进入了创新调整阶段。先后通过的各项决定和补充规定,使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经历了从摒弃到恢复的阶段。继1997年《刑法》颁布后,我国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趋于明确,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有了新的诠释。正是因为立法的演变,才可看出立法者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利益博弈,也为后续的路径选择指明了方向。第二部分,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概念解读与辨析。1979年《刑法》第一次引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随后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无论是扩大亦或缩小外延,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以至社会问题频出,学界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相关问题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在解读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概念时,深入分析“利用”、“职务”和“便利”这三个词语的意思以及客观表现形式。严格区分“利用”和“使用”,对“利用”再进一步细化成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作为利用和不作为利用。随后,准确界定职务的概念,将职务定义为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强调职权和职责的对等和均衡。从法律上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合法性、现实性和直接性,三性中的具体体现也应清晰明确。同时,受贿罪中“便利”的理解应结合具体语境,考虑到便利的关联性和多样性,不可直接从生活学的角度切入。在分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概念后,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首先,“职务”与“工作”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内涵和外延大不相同,行为本质也相差甚远。其次,“职务”与“劳务”并非同一概念。两者收益性质截然不同,立法本意也大相径庭。第三部分,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司法界定。“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予以定性,现今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应从受贿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进行区分。职后兑现型的离职退休受贿仍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理应入罪;职后酬谢型的离职退休受贿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应秉承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不予入罪。学界存在不同看法的还包括,行为人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能与受贿罪这一构成要件做相同解释。肯定说认为,两者本质相同,可以相提并论;否定说认为,受贿罪的职务具有现时性,将来的职务非现时存在。本文认为此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顺利任职的情况和职务发生更迭的情况。这两者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存在一个时间跨度,至于是否界定为同一行为乃本文所讨论之处。本文还将对“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进行探讨,界定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而进行的物质投入是否应列入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斡旋受贿罪,其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构成要件,与本文所论述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明确区分。两者不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而且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隶属、制约关系大不相同。
其他文献
为了对祁连山裸鲤苗种培育、良种选育及养殖推广提供参考依据,试验采用5个温度梯度处理(8℃、13℃、18℃、23℃、28℃)的胁迫条件下测定幼鱼血清生化指标和代谢活性的方法,探索温度胁迫对祁连山裸鲤幼鱼血清生化指标及代谢酶活性的影响。本试验周期为5 d,分别在第1 d、3 d、5 d对祁连山裸鲤幼鱼进行尾静脉采血,对血清的总蛋白(TP)含量、葡萄糖(GLU)含量、甘油三脂(TG)含量、碱性磷酸酶(A
<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学科工作室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符合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不过,县域学科工作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专业理论的指引;缺少资金的支持;团队的凝聚力不足等。如何有效地开展县域学科工作室建设呢?
期刊
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名师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由拥有共同发展目标的一名教学名师和若干名教师组合构成,集研究、教学、资源建设、培训与专业服务为一体,通过对话、协商、合作等方式促进教师和学生发展的教师学习共同体。省级名师工作室对提升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建设、发挥名师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基础教育教研新生态、加强中小学学科建设以及推进基础教育精准扶贫有重要价值。为了推进名师工作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为教育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现阶段的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更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其中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高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契机。为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使大学生成为对社会有价值的人才,现阶段的教育越来越多采用家校协同育人模式,这一教学模式以学校为主导,以“立德树人”为教育宗旨,深
作为校长培养的新平台和载体,名校长工作室在培养教育家型校长上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在实践中,郭彩霞名校长工作室聚焦调动校长自身发展内驱力的核心问题,明确工作室建设方向,为区域教育发展孵化了优秀教育管理人才,也为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作为北京教育学院体育特级教师工作室的一名学员,在研修后期完成了一份研修作业“体育名师成长之关键要义”。这份2021年的自我总结,盘点了促进自我成长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事件,凝练了从优秀走向卓越的自我认知、课题研究和自我拓展挑战,提炼了自我成长路径中坚持教学为本、专业强基、凝聚合力、培训提升等方面的收获与感悟,希望给予体育教师同行一点成长启迪与参考。
<正>教师专业发展途径不应个体化,而应依托学习共同体。伴随着国外对专业共同体的研究,2002年,国内首批名师工作室在上海成立,北京、杭州、重庆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的成立在全国各地呈井喷之势。作为一种教师专业发展的共同体,名师工作室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转变教学思维,是指从教学思维的一维转变为多维。教学思维包括探究思维、情景思维、反省思维、
期刊
<正>宿州市名教师刘海工作室挂牌成立于2021年10月。主持人刘海是安徽省特级教师、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现为宿州环保工程学校正高级讲师、宿州市职业教育兼职教研员。主持人深耕教育教学研究,笔耕不辍,先后出版了《中职数学300问》《中职数学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中职数学精品课教学设计(基础模块)》《中职数学精品课教学设计(职业模块)》4部专著,并参与中职公共课教材《创新与创业教育》编写工作。
期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启了上市之路。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市场监管还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存在着许多缺陷。其中,ST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ST制度的实施,虽然给予了ST公司在退市前一个改善自身经营状况的机会,但部分ST公司却选择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来美化利润,以达到短期内扭亏为盈,成功摘帽的目的。对于ST公司而言,盈余
目的探讨长期血液透析并发肾囊肿和肾肿瘤的相关性。方法选取2013年至2014年我院收治的40例长期血液透析患者,均接受CT诊断和超声检查,统计并发肾囊肿和肾肿瘤的情况,并分析其相关性。结果血液透析治疗前无并发症;透析27个月后,并发肾囊肿者20例(50%),并发肾肿瘤者3例(7.5%),较血液透析治疗前有明显差异(P<0.05),两者之间具有相关性。结论患者肾脏功能易受到血液透析的影响,特别是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