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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一大焦点问题,不仅给城市建设的更新过程带来消极影响,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冲突事件的发生。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长期遭遇忽视是这类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文章从五个主体部分对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确认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违法建筑问题之所以引发诸多社会纠纷,归其缘由在于长期以来对违法建筑的地位的错误性确认。违法建筑问题不应仅在公法范畴内加以考量,更应在私法范畴内加以调整。本文认为,在肯定违法建筑上负担一定公法上义务的同时也应承认违法建筑上所具有的私法上的权利。确认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即是为分析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提供私法理论环境和前提。第二部分是探讨了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所面临的困境。文章以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类型为切入点,按照民事权利的“原权—救济权”模式,对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困境进行分层次讨论。文章认为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所面临的困境是: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存在还是因违反公法而自始的被排除。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在此困境下不能获得“释放”,并因而造成了理论上对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的忽视以及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错误处理。第三部分是对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存在进行论证。通过分析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所面临的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在“原权—救济权”模式追求下对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加以证成。文章认为受限制不等于自始的排除。违法建筑上存在有违法建筑建造人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所有权以及违法建筑占有人基于占有保护制度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是行使上要受到基于其所负担的公法义务的限制,但并不是自始的不存在。第四部分是对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类型进行思考和论述。通过主体模式和权利性质模式的不同选择对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作出不同分类。在主体模式选择下,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包括建造人的民事权利和占有人的民事权利;在权利模式选择下则包括有限制的所有权及其救济权和占有及基于占有的占有救济权。第五部分是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处理机制的构建。文章通过对机制构建的意义、要素和可行性分析,认为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需要一个法定的确认机制、司法权救济机制的保障,占有制度是机制保障的制度基础。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对违法建筑上所负担的公法义务的明确。违法建筑的民事权利应当在这样的机制下行使,公法义务也应当在这样的机制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