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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今社会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使公司在良好的环境下运转,我国对公司的相关立法的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2013年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资本制修改为认缴资本制,这一举措是对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将注册资本制度变为认缴资本制,是国家鼓励投资的信号,大大的激发了创业的热情,增加了市场的活力。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的类型、种类变的更多,投资者们可选择性也更多,投资者们可通过投资设立、发展公司获得丰厚的利益,而且在获得利益的同时,投资者可以股东的身份承担有限责任使自己投资风险最小化,但是公司的债权人却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在实缴资本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措施就有所欠缺,而如今在缺少了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该如何加以保护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依次是注册资金阶段、注册资本实缴制阶段和注册资本认缴制阶段,这也反映了我国经济市场在与世界接轨。在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后,我国目前的注册资本制度的模式并不是国际通用的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而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具有授权资本制特点的注册资本制度。由于在经济市场中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功能逐渐丧失,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严重,交易秩序受损,而实行认缴资本制不仅是与国际的资本制度接轨,同时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信用水平,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由于认缴资本制在我国实行时间较短,很多配合其实施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造成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问题需要急切解决。在该种制度下,债权人的知情权保护面临困境,承担虚假信息风险增大,公司资产充足难以保证,实现债权的成本增加,因此,必须通过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公示制度、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股东的出资作为重点,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限制公司利润分配、明确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承担为辅,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总之,实行认缴资本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我们需顺应这一潮流并积极发挥该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寻找出弊端,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并根据我国自身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机制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