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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研究是当前法理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之一,不同的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民间法的范畴、作用、效力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念。在本文中,笔者对民间法进行了简要的阐述,认为民间法是根植于广大乡土社会并与国家法相对立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民间习惯、风土人情、乡规民约等的社会规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乡土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利益格局不断更改,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和各种纠纷也不断增多,笔者简要介绍了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四种纠纷解决机制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主要阐述了民间法在诉讼机制尤其是基层法院处理纠纷时的运用。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适当的依据民间习惯去认定事实并做出判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法院将民间法中的“赔命价”作为了判决的依据。因为国家法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它不能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有些领域还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应是如何彻底的解决纠纷而不应仅仅追求一个案件的审结,由于国家法所具有的固有的缺陷,笔者认为在处理案件时应引入民间法,发挥民间法与国家法各自不同的优势,并指出了民间法与国家法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良性互动的必要性,提出了几种可能的互动路径,如将部分民间法上升到国家法,并在纠纷解决的时候有条件的适用民间法,划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整领域等。通过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使其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选择更适合的法律,公正彻底的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