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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是隶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部门调整的法律行为,前者隶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而后者隶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论文分析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在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或司法状况相比较的基础上,阐述合同诈骗罪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提出其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又阐述合同欺诈行为的基本理论,通过了解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合同欺诈的简况,以便正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有着历史渊源、语义上的联系,有诸多雷同。但两者主客观方面又有明显区别,论文尤其阐述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同时,又肯定在一定条件下,合同欺诈行为可以向合同诈骗罪转化。论文阐述了合同形式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的影响。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析认定:一种是行为人对自己“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故意供认不讳的,可以直接认定;另一种是出于打击犯罪和以社会保护为价值导向的利益权衡、综合考量的选择,需要进行推定认定。但推定认定不可能完全客观准确,为了给行为人以救济,尽量减少错案的发生,必须允许行为人对推定认定进行反证辨驳,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风险。论文从五方面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综合分析推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