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续写作品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北京工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iha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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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学创作实践中,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续写而形成新的作品,一直是常见的文学创作形式。例如:《红楼梦》的续写。这种现象说明了对已有作品的续写不仅仅是续写者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从某种角度来说,更是人们进行文学创作的一种手段。对续写作品如何定性,如何规范,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言说。本文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续写作品的定义、分类、特征以及和相关作品的区别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论述续写作品的性质、续写作品的利益衡量以及对续写作品保护的必要性。同时在进一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的法律之后,将续写行为分为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和对完整作品的续写两类,并为其构建对应的制度规范--续写权和续写优先权的制度。   本文主体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续写作品的定义、种类、特征以及和相关作品的辨析。第一节续写作品的定义和种类。本文给续写作品下的定义是“创作者借助原有作品的主要要素并按照自己的思维对原有作品在内容上、时间上(或)和形式上进行延伸和拓展的作品。”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续写作品分为三个种类:(一)完整作品的续写作品与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作品;(二)委托续写作品与非委托续写作品;(三)特殊的续写作品。第二节对续写作品的特征作了分析,把续写作品的特征归纳为三个特征:依附性、利益性、独创性。该节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也是学者们观点分歧较大的地方。续写作品的依附性体现为:续写作品都是以原作品为创作契机在完整或未完成的作品之后进行的创作。续写作品是续写者在对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身的人生阅历和独立的文学创作思维发挥而成的作品。从这一层面来说,原作品是续写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存在着天然的依附关系。以及续写作品的利益性。以上两个特征是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的,但是对于续写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就成了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性是续写作品的法律特征。续写作品依附于原作品其独创性不具备著作权法的要求,同时续写作品还要承担对原作品的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的独立思维、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以上续写作品的三个特征并不是孤立的,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互相制约。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利益性则是续写作品产生的根源,如果失去了利益性,那么续写作品也将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第二章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第一节续写作品的性质分析。本节主要对续写作品的独创性分析、续写作品是否侵权的分析、续写作品是否违反不正当竞争的分析以及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反作用分析。对于独创性上文已经阐述了。对于续写作品是否就有侵权性本文认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相关要素的利用不能一概的认定为具有侵犯性。对侵权性的认定首先要以续写作品是否了侵犯著作权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为前提。这就是说如果原作品已经处于公有领域时续写作品就不能被认定为具有侵权,同时即使原作品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内续写作品也不能当然的被认定为具有侵权性。这是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禁止续写行为,也未对续写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所以续写作品是否具有侵权性就有待于法律上进一步的明确。在法律未明确对续写进行定性时,本人认为认定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观点是值得商榷。对于续写作品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续写作品利用了原作品的名称,与原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对表达方式予以保护而不保护思想内容,如果对作品的标题也予以保护的话,那就等同于著作权法赋予原作者垄断该表达方式下的思想内容,这样会使得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点发生改变,不利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对作品标题给予保护的规定。例如儿歌《娃哈哈》作者状告杭州娃哈哈集团侵犯娃哈哈歌名著作权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认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标题的侵犯是没有依据的。第二节续写作品的利益衡量。通过对原作者与续写作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分析,认为原作者对续写作者在取得巨大利益时起到了促进、帮助的作用,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的法律基本精神原作者是有权取得相应报酬的。而这种应该取得的利益由于著作权法的缺陷而无法实现,于是我们可以将这看作为原作者利益的损失。要弥补这一损失就要进行原作者与续写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平衡利益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将“续写权”和“续写优先权”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第三节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通过对劳动创作财富和意志自由理论的分析,从理论上对续写行为的合法性找到了依据。对于续写作品的合理使用,我们可以根据合理使用的这一条件进行分析,如果它不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条件相冲突,则可以认为它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否则,续写作品对原作的使用不适用合理使用的原则。对于续写作品与原作品的完整权问题。本文认为,如前所述的续写作品分类中可以看出,委托续写和对作者死亡而未完成的作品的续写,都是为了形成一部完整的作品而进行的续写,不仅未侵犯原作的完整性,反倒形成了原作的完整性,使原作品由残缺而变得完整。对他人完整作品的续写,也同样未侵犯原作品的完整性。这主要是因为续写作品具有的独创性使然。   第三章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第一节外国对续写作品的规制。本节主要是研究国外对续写作品的相关立法。国外立法大致存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将两种情形严格分开,而规定在不同的条款里。另一种模式是将上述两者情形规定在一个条款里,但加入弹性词汇,借以补充第二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第二节我国品续写作品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本节主要对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的分析,提出其规定的不足之处。第三节对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及措施。在确认原作品对续写作品具有利益性的前提下构建续写权制度,并设置两种权利:续写权和续写优先权。续写权是作者对未完成作品续写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作者可以转让来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续写权的期限设置与其他著作财产权一样。续写优先权是作者对完整作品续写的优先权,本文该期限为3-5年是比较合适的。对年限的规定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太短不利于原作者的创作水平的发挥,太长又有垄断续写权之嫌,在这个时效期内,他人意图进行续写,应该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原作者也可以将续写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在时效期内,他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行续写。如果续写者未经同意就进行续写,但是经过与原作者协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认后,续写作者享有完整的续写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协商不成,则续写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就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时效期满,他人可以不经过原作者的同意而进行续写。当然,他人在续写时,也必须要遵守通常的续写原则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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