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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转轨经济过程中的制度安排,我国上市公司的出现不是传统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上而下被嫁接到企业中去的。1990年12月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证券市场便被赋予了承担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剥离而来的,这样的公司结构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原国有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关联交易便应运而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由于交易双方特定的关联性,关联交易节约了大量的信息搜索、商业谈判、合约实现等交易成本,并可运用关联性保证交易的优先执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节约、交易安全和效率是其他一般交易望尘莫及的。但同时,若关联方滥用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输送、转移利益,则会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利益,从而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在经历了缺失、萌芽和初步形成后,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已逐步建立。但由于“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基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和隐形化,加之国有经济体制的因素,使得关联交易法律制度面临新的变革。本文以法制史理论、比较法学及实证案例为基础,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大量典型案例的分析,并比较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说明关联交易是证券市场商事规则的典型现象,观察和研究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到一个经济体对商事规则的内生需求和法律制度移植的关系。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和上市公司参与企业集团化趋势,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建议在我国上市公司参与企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应确认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事实,从立法引导和司法救济两方面予以规制,在关联交易涉及的多方利益关系中找到规制的平衡点,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规范化,在规定关联方,即主要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履行必要义务的前提下,考虑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在发挥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这种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功能的同时,实现上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的利益。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实现法律对关联交易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调整。本论文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况。主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证监会等相关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界定了关联交易、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定义。通过大量数据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分析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说明在我国国有股权集中的证券市场结构下,关联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二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演变。从分析关联交易的法律本质着手,以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关联交易的本质是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并详细介绍了我国公司法解决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的规则,以及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体系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我国关联交易法律制度从缺失、萌芽到初步形成的三个阶段,说明现有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关联交易存在着局限性。第三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证考察。通过对上市公司典型个案的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主要实验体,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积极应对关联交易和消极滥用关联交易的不同行为倾向,即有在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约束下被动减少关联交易的情况,也有受资产证券化和直接融资引导,主动减少关联交易、提高企业集团内关联交易规范化程度的意愿。第四部分各国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比较。从欧美成熟市场和亚洲新兴市场两方面,比较研究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关联交易立法以及相关规则制度,探讨各国在规范和监管关联交易行为上的制度优势,并在分析我国与上述国家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差异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借鉴境外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第五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演变趋势。通过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参与企业集团化趋势的分析,以中石油为例分析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特点,结合前述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证考察和境外法律制度对关联交易规制的比较,本文认为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化情况下,可分别借鉴德国事前引导的立法救济和美国事后公平审查的司法救济来规制关联交易,在考虑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在规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履行必要义务的前提下,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