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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从草案到正式出台,几易其稿,各稿之间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合同法各项制度中变化最大的一部分。这些变化体现了对该制度从采纳大陆法系立法例到采纳国际统一合同法立法例的过程。也反映了我国理论界对合同解除的理论仍然存在许多重大分歧。《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条文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与最新学说,克服了原先三部合同法存在的缺乏指导思想、体系混乱、内容交叉等弊病。但这并不是说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没有可研究探讨之处。本文试图从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着重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运用,尤其是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所遇问题的研究,分三章予以论述。第一章是对合同解除的基本原理的阐述,将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界定各自的含义、性质;简述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强调了法律对法定解除条件的限制。第二章是对合同解除程序的研究,指出合同解除意思的通知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为解除意思通知的,不得直接请求司法干预,以充分体现私法自治;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合同法》对此期限未作规定,司法解释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予补缺,宜考虑类推运用的可能。第三章则是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探讨,提出合同解除应一体地具有溯及力的观点;确认合同解除与债的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模式;在合同解除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认为合同解除后原则上可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与约定违约金亦能同时适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辩证自然观反对“非此即彼”的思维方法,<WP=3>在社会科学中有时也是如此。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历史久远,博大精深。诚然,许多问题,诸如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发生的理论根据等,业已成为关注的焦点,经学者名家呕心研究,不乏妙笔宝典,本文会部分重涉此类问题,力求有所细微突破,无老调重弹之虞。此外,尚有一些问题,诸如合同解除的意思通知及其与诉讼之效力、合同解除与可得利益等,理论界对此鲜见于笔端,或偶有触及也轻拭而去。此类问题于司法实践却出现较频,且颇多争议,对此探索虽未必在学术价值上体现高度,但于实务部门的操作不无裨益。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着力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兼采案例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疏漏之处,尚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