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迁徙自由条款的恢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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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徒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这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共识。它对于公民个人、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个人而言,迁徙自由是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对国家来说,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既体现了一国的民主自由政治,又是一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恢复公民迁徒自由已成为近几年我国宪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纵观我国迁徙自由的历史,不难发现,公民迁徙自由的发展大体经历了由肯定到限制再到一定程度的默认的曲折过程。我国1954年宪法赋予了公民迁徙自由,但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我国公民实质上丧失了迁徙自由,此后的三部宪法均未予以恢复。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人权状况。本文认为现在是时候恢复我国迁徙自由权。本文首先阐述了迁徙自由的涵义、人权属性和法律价值等基本理论,继而将我国宪法迁徙自由条款的历史分为四个时期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迁徙自由条款变迁的原因,以及因迁徙自由权的丧失所带来的弊端,最后指明限制迁徙自由已不合时宜,它违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束缚了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发展,赋予公民迁徒自由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本文系统分析了迁徙自由权再次入宪的现实必要性、实践可行性以及障碍,然后从迁徙自由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着手,提出了恢复我国现行宪法迁徙自由条款的具体构想:我国应将迁徙自由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载入宪法,并由全国人大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迁徙权法》,此外,我们还应借鉴域外和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建立健全与迁徙自由相关的户籍、劳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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