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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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包含行政主体与行政协议相对人,但其不仅涉及行政主体、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利益,有的情况下还涉及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行政协议涉及主体的多元性与涉及利益之间的冲突性使得行政协议第三人的产生和存在,但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中对协议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都不完善。201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原告资格,协议第三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此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协议第三人怎样维护自身权益。但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协议相对人之间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形成并确定以及行政协议与行政协议第三人权益具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都形成在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因而,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对协议第三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基于此,本文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构建行政协议信息公开制度与听取行政协议第三人意见制度,保障行政协议第三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并且在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引入专家论证制度,提高行政协议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更加全面的保护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协议对协议第三人合法权益影响的分析。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行政协议第三人权益保护的规定较少,保护途径也多是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事后救济,并未明确行政协议第三人权益的事前保护规范。而行政协议与协议第三人具有利害关系,对协议第三人权益的影响是客观且巨大的。然而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对协议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完善行政协议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构建行政协议信息公开制度、听取行政协议第三人意见制度、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及行政协议专家论证制度,有利于保护协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是构建行政协议信息公开制度来保护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充分保护协议第三人的权益,行政协议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广泛,除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除外,其他行政协议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占据优势地位,协议第三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行政协议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为了消除这种地位不对等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行政协议的公开透明,保障行政协议第三人的知情权。第三部分是构建听取行政协议第三人意见制度来保护协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听取行政协议第三人意见制度应当包括听取协议第三人陈述与申辩以及协议第三人参与重大行政协议听证。听取行政协议第三人陈诉与申辩制度应当普遍适用于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而当行政协议所涉及较大的公共利益或者所涉及不确定的公众利益时,应当举行听证程序,允许协议第三人的参与。这两种听取行政协议第三人意见的方式相互结合,能够比较全面的保护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参与权。第四部分是构建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制度来保护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制度不同于法院的合法性审查,而是在行政协议签订中对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一种事前审查方式。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其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而行政协议第三人并不是协议的签订主体,在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时,也应当注重对协议中有关协议第三人权益的内容进行审查,合法保护行政协议第三人的权益。第五部分是构建行政协议专家论证制度来保护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协议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还包含理论、价值等层面的因素,因此实现实践、理论、价值的相互影响需要专家论证。由于行政机关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行政协议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而专家们拥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提高行政协议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为保护行政协议第三人的权益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合理保护协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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