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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相关案例为起点,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进行了系统地研究,着重分析了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在不同情况之下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状态。通过文章的研究发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的形式确立了评判担保合同效力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过分地维护了提供担保公司的利益,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即便如此,文章主体均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标准进行研究的,只是在文章的结论部分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并引用北京市高院的相关案例加以证明。北京市高院的相关司法判例虽然公布于2011年,但是却能够代表未来我国在公司对外担保上面的态度,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公司对外担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但是我国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滞后。主要在于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的合法性在哪里?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的存在前提是什么?像这些最为基础的问题,理论界尚没有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对外担保案件做出的判决更未阐述它们内在的含义,而北京市高院作出的具有开创性的判决,虽然符合法理,但是却与传统相违背,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并未形成一种统一的认识。所以说,我国学者应当加强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研究,夯实理论基础,重构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体系。文章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光大银行与创智股份的担保纠纷案件,揭示了我国司法之中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态度,引出了本文的主题。通过对最高院的案例及后来的法官对本案的分析来看,最高院对于公司章程在公司对外担保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视的,甚至可以说,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1993年《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发现在1993年《公司法》之中,我国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并未作出太多的规定,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第三部分是整个文章的重心所在。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在2005年公司法之中,我国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所作的相关规定,层层剥茧式地分析了公司在不同情形之下对外担保的效力状态。通过分析来看,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章程、担保决议和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能够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作用。并且引用2011年2月最高院公报案例,说明最高院对公司担保效力认定的最新态度。当然,在一人公司和上市公司方面,由于公司类型比较特殊,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又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