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代持的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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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顾名思义,是指在协议下,一方为另一方代持股权的现象。通常情况下,被代持方被称为实际出资人,股权代持人被称为名义股东。在我国,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股权代持下谁是真正的股东主体,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观点百家争鸣,实践中各地法院亦有完全不同的裁判,这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商事活动的高效安全运行带来了阻碍。通过检索并归纳股权代持案件的争议点可以发现,股权代持引发的法律纠纷大多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即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以及股东资格和股权归属的认定问题,这两个问题本身也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通过对股权代持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可以对股权代持法律问题有较为全面、深入的整体性了解。对于这两个问题,理论界已经产生了丰富的学说,具有很高的学习和借鉴价值。对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问题,学界形成了股权信托关系说、隐名代理关系说和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说三种不同主张;对于股东资格判断和股权归属问题,学界通常认为二者具有一致性,由此产生了形式要件说、实质要件说和折衷说(内外区别说)三大理论观点。在域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中,因其信托制度的成熟度高,往往通过信托法律对股权代持关系进行处理。本文对股权代持案件争议点归纳,对核心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实证法规定,兼采理论学说观点所长,借鉴域外股权代持法律规制的经验并对我国股权代持立法完善提出可行建议。本文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章。在引言中,着重介绍了论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内外关于本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为股权代持司法判定的实践样态。一方面,通过检索选取最高人民法院股权代持相关案件共20个,通过对案件类型进行分析,对案涉股权代持相关争议点进行归纳并梳理最高院裁判主旨,追溯案例争议点背后的核心法律问题。另一方面论述股权代持的内涵界定及其法律效力。在界定股权代持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的基础上,从股权代持的成立与生效、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标准和股权代持无效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论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二部分为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判定。在该部分中介绍了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性质判定问题及股东资格认定和股权归属问题,以及学界对此产生的不同学说并对不同学说进行分析和取舍,提出在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以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说为理论基础,具体代持股关系中明确约定为信托关系或代理关系的除外。对于股东资格和股权归属认定问题,提出应当以形式要件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具体代持股关系中有足以推翻形式要件的其他证据的除外。第三部分论述股权代持司法适用的域外考察。分别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层面进行考察,并将域外法律规定与国内法律规制相比较,得出对我国股权代持法律规制有借鉴性的启示。英美信托制度的成熟使得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通过设置股权信托制度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规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严格依照工商登记确定股东身份及股权归属。由于我国信托法制度的不完善,照搬英美法系的“股权信托”相关制度既缺乏完善的理论支撑也缺乏充分的技术支持。又因为工商登记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不具备设权效力,大量公司并不依法置备股东名册,模仿大陆法系国家按照严格外观主义处理股权代持关系也缺乏现实可行性。第四部分论述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对于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从立法理念、立法完善、司法路径和配套制度四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树立立法理念,在立法观念上要强调股权代持协议的重要性,同时对实际出资人能否获得股东资格和股权利益采取有条件地保护的态度,在法律许可且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认可并促成实际出资人完成股东身份转变,以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是要完善法律规定,一方面对于司法解释未回答的问题需要明确,减少法律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在未来修订公司法中对股权代持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要规范审查路径,裁判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可将案件证据分为三类,并掌握不同证据冲突时的取舍规则。四是要健全配套制度,借鉴域外成熟的信托、代理等制度为股权代持提供适用空间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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