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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是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复合。虽然环境共同侵权在整个环境侵权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却最为复杂和最难处理。伴随着复合污染的扩大和其他环境违法现象的发生,环境共同侵权有增多趋势。对环境共同侵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拓展环境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而且有助于推动完善环境共同侵权立法和司法,保障受害人权益,平衡加害人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环境共同侵权问题是跨环境法学、侵权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课题,需要综合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环境共同侵权现象的考察,分析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和责任形态,归纳环境共同侵权的救济机制,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提出预防环境共同侵权的法律对策。关于环境共同侵权现象。它在发生区域、污染类型和污染行为等方面有显著特点,案件处理过程复杂。除间接原因外,环境的媒介作用、污染源集中趋势、污染物聚合效应和普遍性违法是产生环境共同侵权的直接原因。环境共同侵权呈现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复合性、结果的同一性和责任的连带性等特点。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是关于“共同性”的认识。通过实践考察和学说梳理,本文认为,结果共同是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换言之,多个行为只要产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可构成环境共同侵权,不必然要求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共同结果不仅符合共同侵权本质认定标准客观化发展规律,而且体现环境共同侵权自身特点。共同结果传达的法律意义,不仅契合矫正正义的基本精神,体现风险社会的分配正义,而且符合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环境价值理论。以共同结果为基础,环境共同侵权的类型可以划分为狭义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关联共同侵权和共同损害行为四种。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与按份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扩大自由与公平,简化诉讼程序,促进环境保护并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在立法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并没有对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作出明确定性,它不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而是关于加害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规则。只有在依据其他条文确定某个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或者分别侵权的基础上,才通过适用该条来划分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具体可比较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排污口情况、污染物情况和历史守法记录等因素来划分加害人内部责任,平衡加害人利益。这些因素应当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救济。基本救济途径包括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和社会化救济等。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中长期来看,应当通过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等社会化机制来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和保护环境。司法救济在被告、管辖、诉讼形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特别是在诉讼形式上广泛应用共同诉讼。关于环境共同侵权预防。主要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来预防环境共同侵权发生。规制复合污染要综合运用产业集中规划、总量控制、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等多种手段。产业集中规划有利于实施总量控制和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可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间接降低复合污染发生几率;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虽不直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但可以减少最终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数量,从而降低复合污染和共同侵权的发生几率。通过各种规制措施的结合运用,可对防治复合污染并预防环境共同侵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