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物出资作为与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并列的一种独立出资形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股东实物出资制度一方面能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公司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和鼓励投资,同时它还关系到股东之间权益的分配,对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都有重要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实物出资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股东实物出资制度建立在法经济学理论、公司信用基础理论、公司自治理论等理论基础之上,以效率、安全和自由为价值目标,具有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解决部分社会问题等诸多方面的功能。就股东实物出资的实体性要求而言,除增资场合的特定协议认购人外只有公司的初始股东或发起人具备用实物出资的主体资格,同时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应当满足特定性、现实存在性、评价可能性和可独立转让性四方面要件,实物出资的比例以不违反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限制为原则。就股东实物出资的程序性要求而言,实物出资的方式应当尊重股东的意志,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实物出资的有关信息,特别是实物出资价格评估情况,要执行严格的公示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股东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实物价格评估机制,明确实物价格确定的方法和程序,从而保证出资实物价格确定的客观公正。实物出资的缴纳时间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股东之间的约定,缴纳方式采取形式主义原则。实物出资具有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风险,可以根据实物是否交付和公司是否成立划分为三种情况,分别确定风险的承担者。除此之外,实物出资瑕疵也是实物出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出资物本身的瑕疵和出资行为的瑕疵,实物出资人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目前我国股东实物出资制度存在许多不足,比如主体范围、公示力度和效果、评估和监督、风险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一定缺陷,要对实物出资制度加以完善,既要从制度框架上进行总体构思,也要对实物出资股东的范围、评估和监督机制、履行方式、风险和责任承担制度、隐性实物出资等具体制度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