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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在约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项重要金融工具,在西方国家,其在为地方政府筹得大量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因《预算法》“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限制性规定,尚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各类名目的中国式地方政府债券已悄然出现。伴随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膨胀而来的同时也是风险的聚集,其潜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财政风险已然不是仅靠其自身调节即可解决,亟待法律制度予以规制。法治作为能最大限度克服地方政府债券中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作为能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坚实屏障,可有效协调地方政府债券各主体间利益冲突。然而,反观我国现有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体系已是问题重重,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债券立法实践形成的是大、杂、乱的法律框架,以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示为航向的法制建设。其制度内容抽象、原则化,机构监管欠缺合理,信息披露制度、债权人保障机制缺失,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管制度既无法化解地方政府债券潜在风险,也无法降低地方政府债券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和法国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制度较为健全,三国拥有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体系,债券的管理制度也详尽、规范,并且其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化解债务危机的长效机制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地方政府债券长期稳定发展。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监管,既是防控其各种潜在风险,防范决策失误的需要,也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要形成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体系,则应前瞻性的考量当下国情,健全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框架,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的立法层级,提升机构监管水平和监管效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债务约束制度以及偿债基金制度,使地方政府债券真正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