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使得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连成一体,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与封闭条件下相比,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为危机的传播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一旦一家银行出现危机很可能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跨国银行的迅速发展已经远远超出国内监管力所能及的范围,加之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意识淡薄和滞后性,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国际社会噬需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针对时代形势和跨国银行自身的特点解决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本文分别在国别层面和国际层面上分析论证了经济全球化下跨国银行国际监管法律的解决方式,即建立跨国银行国别监管、国际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目标、监管手段和方式以及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融合上,自律约束与他律监管的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相接轨。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是跨国银行监管整个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种模式,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互为补充。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实质并不是在银行监管框架以外另行构筑更高阶次的监管体制,其运作和监管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及国际监管目标的统一化。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存在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的效力层次不高,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和协调,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监管方式单一,缺乏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等问题;对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一直以来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十分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的银行业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同时对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上和国外跨国银行监管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借鉴,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