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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问题早在银行制度诞生时就存在。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坏银行应该被淘汰。但是,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破产规制受到了诸多因素的规范和制约。考察我国的银行发展实践,有些金融机构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导致问题银行迟迟进入不了破产程序,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融资源去维持,而濒临破产的银行财务状况却不断恶化,继续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因此,构建一套充分考虑银行破产特殊性的法律框架已经迫在眉睫。什么样的银行破产法律模式与当前中国的金融改革相适应、与转轨时期经济发展相契合?银行破产的立法思考应秉承如何的思路?具体的法律构造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程序、结构以及可能达到的效果?这些问题都没有现成的答案,并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很多分歧。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也需要进行银行破产立法实践上的探索。本文通过概念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积极借鉴各学科丰富的理论资源,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银行破产制度构建进行理论逻辑研究。正文由以下五章构成。第一章:银行破产概念和制度的一般原理。本章节以介绍当前各国及诸学科对银行破产现状的贮备为要旨,为之后的分析奠定基础。银行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产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我国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社都可以纳入本论文研究的银行之内。银行是一个通过资产负债持续的不匹配创造创造流动性的行业,因此它潜伏着被挤兑的特殊风险。银行易于遭受挤兑的弱点是银行业务的关键特征,这就是银行危机产生的原因。为抵御银行风险银行业监管责任重大,在这方面,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尤其是破产法。在世界上,关于银行破产法有两个不同体例:一是制定单独的银行破产法;二是适用普通的破产法对银行破产进行规制。在破产法实施中,银行监管机构的行政权能普遍较大。而且在一些法域,存款保护机构除了承担基本的赔偿职责外,也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积极的角色。第二章:银行破产立法的法理基础。本章节立意解释当代法律规制经济的法理学基础,只有夯实法律强制性的正当基石,相应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才得以展开。银行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传导效应、传导范围广、效应强;二是具有系统效应,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银行破产法律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即保障更广泛的公众利益。银行破产法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具有综合性,既是私法的一个部门,还具有经济法的属性,所以银行破产立法的基石是自治与规制相结合。银行破产中的权力机关主要有银行监管当局和法院,金融监管理论赋予了对危机银行进行监管的正当性,当然行政监管权在银行破产中适度依法行使。第三章: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路与设计——破产逻辑中银行的特殊性。意欲将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独立成型,首要的问题莫过于将破产内在逻辑进行再次详细讨论。就目前银行破产法律研究来看,尤其是迫于社会危机的立法呼吁往往轻视了破产立法本身的逻辑诉求,因此论者在此章提请将破产及银行特殊性并行的两条路径,以期切实正当化、合理化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一般来说,破产法的基本问题起始于协调问题,如何衡平好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这一关切实际上充斥了过往的经济发展史。而银行具有的特殊性在破产领域突出表现为:流动性与银行挤兑、系统冲击和监管失灵、风险转移、不透明性与资产替代,由此产生了对其进行多重监管的规制理念。这样一来,破产逻辑与相应的银行特殊性缠绕的回应,就构成了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主体。有鉴于此,研究强调有必要从新的视角看待银行破产,要从事前效率考虑,将破产法定位为一种激励机制;而作为事后效率的规则,破产法却着眼于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机制。第四章:银行破产法律建构的指导原则。立足于银行的特殊性,建构银行破产法的指导原则为:首先,及时介入,具体指的是银行监管机构要采取及时介入的干预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其次,构建立足于保护债权人取向的破产法制度;再次,对问题银行干预的主要方法是清算、收购兼并、购买和债务承担交易以及国有化。最后,银行破产法律的设计既要体现其特殊性,同时为了避免监管套利,也要注意与普通破产法的相关联和协调。第五章:我国银行破产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构建。作为理论分析的归属,我国实际金融发展状况成为制约研究的路径。因而,在逻辑化的银行破产法律立法构想中,必须要对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予以回应。换言之,囿于我国金融现实的银行破产法律或能体认之前的理论分析。目前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现状及实践明显存在着对独立和完善的破产法的需求。同时银行的高储蓄率、不良贷款过多、流动性过剩、资本充足率不高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银行业存在着危机。因此,论者主张对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立法建议与结论主要是:一、应制定单独的银行破产法;二、银行破产立法的根本政策目标:防止系统性银行危机;三、明晰破产标准,强化予银行监管机构更多的破产前干预权力;四、应把破产前干预与司法重整有机结合并确立破产清算的保障机制;五、应对金融安全网参加者的权力配置与分工协作机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