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获得了迅速发展,慈善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同时,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监管问题也尤其凸显。在实践中政府对慈善活动及慈善组织的监管并不乐观,一方面双重监管使得慈善组织的成立受到限制,致使民间慈善资源的组织得不到有效发掘;另一方面对慈善行为的监管不足,导致接连的慈善丑闻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以及公民对慈善事业的热情。另外,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滞后,民众的自治能力尚待提高,所以慈善事业的社会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研究慈善事业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监管制度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完善监管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第三部门失灵理论,财团法人的监督机制,私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结社自由的保障。国家对慈善事业的主导,当下政府角色的转型,社会监督的薄弱以及慈善组织内部监督的不完善是加强监管的现实基础。现在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各类监管机制也不断健全,慈善事业逐渐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但慈善监管仍然存在如下问题:慈善事业的监管理念滞后;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存在弊端;重准入监管而轻慈善活动的监管;对慈善资金的政府监管不到位。综合国内外关于慈善监管制度的实践及理论,认为应当从培育理念,转变管理体制,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财税监督手段,还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共同完善我国的慈善监管体系。在登记管理制度上应宽进严管;在审批管理方面我国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专门监管的机构,专门负责对慈善组织的准入监督和过程监督的工作。在完善法律方面,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基本的定位。建立利益相关人监督、公众监督和独立机构监督等社会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