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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政府与社会三者历来是每一个哲学家所必须处理的问题,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皆是如此。当然,洛克也不例外。所以本篇论文着力于讨论的就是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中关于个人、政府以及社会等方面的思考。
具体而言,洛克的政治哲学的主要思想体现在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自我克制、分权和宽容等这些概念之上,可以说,有限性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于其中;同时对于此一思路这样来理解并不算过分:人们对于事物的欲望必须要与其自身的能力相匹配。在此,本篇论文将首先论述洛克的认识论一新观念论,从而指出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在很大程度上,洛克的政治哲学是建立于这一地基之上的。其次,这一思路反映在对于个人的考察上就是自我克制。人是有德性的存在者,所以,对于个人而言,道德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王国,道德哲学也根本不仅仅是属于一个思辨的领域,而是与个人的生活实践难以分开的。但是,德性——德性的高尚、思想的自由、人格的独立——的最终培养与铸就则在于恰切处理克制与欲望的关系,以及对于该问题解决之后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所以,对于欲望和能力的“二律背反”式的关系,在后来的论述之中将要着重阐述的是:欲望只有与他的能力相适应,并且须臾不能离开自我克制的辖治,人类一直所追求的幸福才有可能。
这一思想反映在政府论之上就是——作为洛克政治哲学之主要部分的——权力的限制或者分权。人们之所以心甘情愿走出自然状态,进入现代社会之中,他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毫无疑问应该像是在进入之前的那样,得到保障和维护。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不得对于公民的财产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对于政府的权力应该予以限制。反映在宗教上就是宽容。宗教领域的宽容精神并不是给人们以限制,而是给人们以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在人类历史之上,宗教信仰与世俗政治之间很久以来没有一个清晰界限,所以教会与政府各自的权力范围长期得不到细致而彻底的确定。无论是宗教事务,还是政治管理,任何一方只要向对方跨出一步,都可能意味着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侵犯和践踏。如果政治与宗教合而为一的话,其后果将会是人们的思想永远失去生机勃勃的活力,人类所渴望的思想自由也将永远被扼杀。正是为了避免这个洛克所说的危险,一个划清界限的问题呼之欲出。也就是说,在政治与宗教、理性与信仰之间,理应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界限,以宽容的精神将双方限制于各自的畛域之内,不得有所僭越。所以,宗教决不能凌驾于现世社会之上,而是应该拥有一种宽容精神,其最为关心的就是人类灵魂或者精神的自由与解脱。这样来说,宽容与容忍才应该是人们的真正的信仰,才是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前提,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这便是本篇论文核心的部分,在第二、三、四、五等章节将会有充分的展示和论证。如果这样的思路不算是离题太远的话,那么,最后对于自由的讨论就不是多余之举。可以说,洛克对教育、道德、政府或者宗教的关注,最后都可以归结到人的自由这一问题之上,如同手掌的手背与手心一样,二者是一物的两面。这一主题是本论文的最后一章,即第六章将要着力讨论的内容。正如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尽管洛克被人们认为是自由主义的肇始者之一,但是在多大程度上洛克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洛克的自由主义——如果可以借用这个名词的话——也是一个充满限制的或者不如说是有限的自由主义,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是一个保守的自由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有限性再次得到了体现。
所以,在下面即将讨论的各个章节里面,“有限性”、“自我克制”、“容忍”、“限制”、“分权”和“宽容”,这些词汇将会经常出现,成为构建这篇论文的主要角色。藉助于它们,就可以描绘出来这篇论文的主要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