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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者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产品依赖程度也不断增强,这就会大量增加产品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不但与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中出现的缺陷产品质量问题相适应,而且与我国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世界经济角色相适应。可以说,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战略问题。国家长期以来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都很重视,可以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呼之欲出。在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同时,商品交易活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不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稳定,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重视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重要并且急迫的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求的推动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才逐渐发展起来,是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过渡,由专项产品立法向一般产品立法过渡。在这种发展模式下,我国缺陷产品制度的立法的整体性不足,法律法规间的联系不是很紧凑,立法缺乏系统性。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新《条例》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将在完善法规、标准和行政监管体系,提高技术支撑和实验检测能力,提高汽车行业诚信自律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汽车领域扩展到食品、药品、玩具以及医疗器械等召回行列。可以预见,我国的召回制度会不断完善,召回缺陷产品的企业会逐步增多,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会逐步增强。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展开,对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况及其性质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深入探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缺陷产品界定的问题,其中对于缺陷产品的界定标准及困境等内容详细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给缺陷产品的制度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