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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公司股东的数量越来越多,分散程度也越来越高,呈现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这两大公司治理机构的权利分化日益明显,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也摆脱了曾经的重叠状态,日益分离。不仅如此,对于公司治理而言,也从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经理中心主义。~2股东的分散并不导致股东完全脱离公司的治理,而更多的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参与公司决策经营,降低代理成本。两权分离背景下,股东之间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争夺控制权的行为,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也日趋常见。能否取得控制权,直接影响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话语权,足够的话语权能够将股东意志不断体现在公司的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中,并最终对股东切身利益产生实质影响。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在博弈过程中创设了各种各样的治理结构和制度模式。表决权在股东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表决权代理、表决权征集、一致行动协议多种形式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其中,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和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在打破公司僵局,促进公司并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比于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委托代理以及表决权信托等方式,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具有灵活简便、广泛适用的特点。表决权是否可以作为协议客体,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总体上呈现由否定到肯定的趋势。为了获得公司控制权,股东之间协议行使表决权是非常常见的。在我国,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领域,都存在不少运用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现象,但在立法中却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存在较多的观点分歧。目前,学界关于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论述并不算太多,大多讨论都体现在硕士学位论文中。通过对部分学者论文著作的研读,大部分的讨论都主要集中于概念研究、制度对比、违约救济、域外的发展经验等方面,其中也有学者提及了协议与决议的效力冲突,但是很少有深入论证二者在组织法和契约法上的冲突与法律适用。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系统分析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概念和功能价值,比较其在境内外的演变发展,并着重从协议的双重属性、契约法和组织法适用冲突的角度分析其约束效力、法律责任及违约救济等方面,以期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实践运用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一)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概述:表征考察、问题反思与属性明确第一部分为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概述。本部分包括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表征考察、现状与问题、双重属性的分析与明确等几个部分。首先,对于表征的界定属于基本内容阐述,为下文具体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基本前提。其次,对于我国应用现状进行考察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由问题引出表决权一致行动双重属性的思考,在分别阐述契约性和组织性的基础上明确兼顾双重属性的重要性。(二)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域外发展:形式与内容第二部分为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在争议中发展的介绍与分析。通过对美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关于表决权一致协议的立法和部分案例的介绍,可以相对充分的了解到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表决权一致协议的性质界定和具体法律规制。同时,在介绍境外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形成对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系统化研究,也可以获得有助于完善我国制度构建的启示。(三)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力:中国法项下的考察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对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进行类型化的概括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第一,从契约法和组织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切入阐述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效力认定所需要考量的原则。第二,在结合协议双重属性的基础上,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论证影响约束的关键问题。第三,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的区分,协议的约束力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契约层面;公司章程层面;上市公司层面,根据各自特点逐一分析。(四)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规制和救济:路径与思考第四部分重点论证我国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护,涉及到组织法和契约法的碰撞,并试图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具体而言,该部分将会在前文基础上,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协议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同时,针对协议存在的司法救济问题进行探讨,从组织法和契约法两个角度展开对于救济方式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