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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断医方的诊疗活动是否尽到自身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它的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根本争议点就是在于判断医方的相关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以判断医方是否成立医疗过失,是否构成侵权。但医方的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具体的判断方法,现行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在符合侵权法义的基础上,厘清出一套认定标准,即如何判断医方的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以判断医方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诊疗活动是否成立医疗过失,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侵权。通过该认定方法,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双方发生争议的诊疗活动,能够更条理清晰、更合理的对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做出判断,从而判断医方是否成立医疗过失,是否构成侵权。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三种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从法信网选取500件有关判断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案件,就上述裁判文书中展现出的判断做法分析归纳,进行研究。同时参考法学家的相关专著、文章,并比较中外在该领域内的不同做法,最终得出本文所述判断医方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做法。即在侵权法的范畴下,该套认定标准首先是,判断医方的诊疗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这其中包括了强制性诊疗规范,其均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形式展示出来,若违反,则该诊疗活动应认定为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成立医疗过失。若不违反,再考量各类参考性诊疗规范,应用时注意较强参考性诊疗规范与一般参考性诊疗规范的影响程度不同,以及把握诊疗活动违反的是哪种类型诊疗的规范以更快捷得做出判断。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当注意的是,对医方诊疗活动是否违反诊疗规范的把握,由专业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仅能予以参考而不能直接照搬;同时,对于不能直接认定为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诊疗活动,还需要结合医疗机构因素、医务人员因素、医生自主裁量权因素、患者自身体质因素、地域因素等外部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