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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现行法律对当前市场经济领域中大量存在的隐名出资现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各不相同,有时甚至矛盾。故本文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为研究对象,采用演绎归纳方法对此现象中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加以分析探讨。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正文共分四章,字数约3.5万字左右,主要阐述了以下四个法律问题:一、关于隐名出资人与隐名股东关系问题本文从隐名出资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隐名出资的历史起源、产生原因、法律特征、基本分类及法律效力。并在对隐名出资、隐名出资人、隐名股东等概念进行厘清界定的基础上提出:隐名出资人不等同于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只是隐名出资人众多类型中的一种类型。同时提出隐名出资人成为隐名股东的两大条件:1、隐名出资人基于成为公司股东或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意思而向公司出资。2、隐名出资之出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应为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二、关于隐名股东法律地位认定问题本文从目前法学理论界关于隐名股东法律地位认定的代表性学说――实质说、形式说、区别说的评析出发,提出:应以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利益为目标,遵循商法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及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坚持商法公示外观主义,平衡各方利益,将隐名股东法律地位认定标准在原有形式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为“以形式说为原则,但允许隐名股东转化为公司股东为例外”的一元处理标准。同时提出了隐名股东转化为公司股东的三大条件:1、实际出资或依法继受他人合法持有之公司出资资本;2、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认可;3、不损害他人已有之重大合法利益;同时分析了隐名股东转化为公司股东的程序、转化结果及法律关系变化。三、关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务对隐名出资现象规制问题本文从我国隐名出资立法现状出发,阐述了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对隐名出资问题态度的模糊性以及司法解释的凌乱性和不统一性。并且重点对2011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款进行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四、关于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规制建议问题本文在前述问题的分析探讨下,对规制隐名出资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正确处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问题应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出发:微观角度――从公司法角度完善现行法律规则来规制隐名股东出资问题;宏观角度――在现有基本法律框架下推广和倡导新的投资方式,如股权信托投资、隐名代理投资等,将隐名出资现象导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提出了应明确制定相关法律规则来规制规避法律隐名出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