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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近年来倍受理论界的关注,这也是大家把目光投向了以前很受冷落的刑事审判前程序的结果。刑事诉讼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不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中,而且体现在审判前的侦查与起诉的过程之中。侦检关系有着让人不能忽视的理由,它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双重目的实现。处理侦检关系不仅要从惩罚犯罪的目的考虑提高侦查效率、及时追诉犯罪,同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目前的侦检关系滞后于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一些看似到位的抽象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改革侦检关系的必要性已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可,有的学者主张“侦检一体化”,有的学者提出强化侦查监督的方案,有的司法工作者指出公诉引导侦查是改革侦检关系的重要途径。侦检关系的改革与完善需要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不断共同探索。笔者在论文的前部分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对中国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侦检关系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并结合我国现状,具体分析了侦检关系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然后提出了改革我国侦检关系的几点具体构想,主要从撤案检察监督,强制性处分审查,检察引导侦查取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