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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房地产市场日益升温,由此催生的房地产租赁业务逐年增加,从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占有较大的比重。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并施行,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也日趋于完善。但是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仍不断出现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不少的争议。带着以上的问题,结合有关学者的不同观点,本文重点分析了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介绍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概念,并归纳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所具有的四个特点。其次,介绍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事由。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根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约定解除权、合意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本文在该部分重点论述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事由,具体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根本违约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中法定解除的一些特殊规定。再次,介绍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间。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笔者援引了自身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并结合相关的理论及学者的观点探讨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属性及开始时间和消灭时间,通过这种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分析,使问题更加具体明晰。最后,介绍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在该部分中笔者通过对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最终以案说法,论述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装饰装修等添附及残值可根据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以及装饰装修是否构成附合予以不同的处理。同时,通过该案例,笔者提出了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