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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具有两大基本特征——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及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形成一套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利益平衡体系,增加了市场的稳定,促进投资,带动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但是随着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人格独立成为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间的防火墙(或面纱),股东利用该制度侵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利益,导致原本平衡的体系失衡。但是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这道防火墙,阻止公司债权人有效追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责任,导致公司法人制度偏离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西方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创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而揭开罩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这层“面纱”,赋予公司债权人直接追索股东责任,维护了公司法人制度,恢复使失衡的体系,实现了公平、正义。虽然西方建立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已有100余年,然而直到2005年,我国才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该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司法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作为一项事后救济制度,该项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适用,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地较为原则,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概况、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等几个方面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公司法人制度,分析法人制度的缺陷,然后介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以及它的基本特征和价值,最后通过比较分析两个制度的关系,分析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关于如何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学说,为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作理论铺垫。第三部分介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适用的背景和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最新立法规定,为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作实践铺垫。第四部分通过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条文和适用的理论学说,从适用的原则,构成要件、适用后果分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实体法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部分着重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路径。从分析实现程序上的正义对实现实体法正义的重要作用得出完善我国程序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具体国情提出完善司法上适用该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