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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日益频繁的海洋运输,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也逐步加大。根据我国海事部门的调研结果,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和台湾海峡等四个经济活动频繁的区域是我国目前四个沿海船舶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存在的高风险海域。据海事部门统计,1973-2006年,我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635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船舶溢油事故共69起,总溢油量37077吨,平均每年发生两起,平均每起污染事故溢油量537吨,平均每年溢油约1685吨。可见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多部涉及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律,但是多部立法过于繁杂,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甚至有冲突的地方。虽然201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但是该条例无论是在法律位阶上,还是在内容实施上尚不足以和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损害的国情相适应。例如该条例虽然规定了需要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但是对于该基金的管理、适用却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而且我国目前的污染防治制度与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薄弱的,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的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从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现状入手,阐明了船舶污染的种类与特点,指明船舶污染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威胁,说明我国目前防治船舶污染损害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分析我国目前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国内立法,找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体制、赔偿机制和污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至今没有一支专业的防治船舶污染队伍,而且在污染损害赔偿领域我国至今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赔偿基金,极易造成污染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不充分,再有我国防治船舶污染的应急机制也与国外先进机制有很大差距。因此通过对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外部分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或组织对于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制度分析,得出我国需要在立法措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综合管理模式等方面需要借鉴的结论。最后在问题分析与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在立法、执法体制、赔偿机制和污染责任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