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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作为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和科学研究的主力军,是高等教育目标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源动力。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提高教师的地位待遇。要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地位待遇提高和实现之前提条件是必须明确教师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明确其法律身份和相关法律关系。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待遇、保障、救济途径等各个方面,是有关教师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和基础问题。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科学分类逐步推进,高校属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中的公益二类。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包括高校在内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填补了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空白。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正逐步推进的背景下,探讨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公立高校教师为研究对象,从界定“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入手,指出其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和内容:高校教师法律身份、高校教师与相关主体(国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其中权利义务又是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因此,本文以高校教师法律身份及相关法律关系为核心展开论述,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有关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理论背景介绍。探讨高校教师法律地位,首先需要对高等教育、教师职业及身份内涵等相关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梳理和分析,这是我们对教师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逻辑前提。高等教育市场化和大众化的趋势,使高等教育面临挑战,本文提出要坚守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二章是对国外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相关制度的介绍,包括德国、法国、美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相关制度的分析,拓展研究视野,以期为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构建提供可借鉴之经验。第三章阐述了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论述了高校教师法律身份的变迁,提出在确立高校公法人行政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确立我国高校教师公务雇员的法律身份。第四章是对公立高校教师与国家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任命制下国家与高校教师之间是权力色彩较浓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聘任制下国家行政方式的转变,实现了以聘任关系为基础的柔性行政行为为特征的新型行政法律关系。本文尝试借用日本学者探讨日本战后教师角色转换之“三种教师论”,即“圣职教师”、“劳动者教师”、“专门职教师”来说明国家权力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影响。教育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介入教师的学术自由应具有正当性。对教育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第五章阐述了公立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首先分析了在高校中同时存在的两种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高校的行政权力与教师的学术权力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形态。本文提出让高校教师主体地位回归,构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和谐关系模式,确立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和教师的主体地位,以体现大学之精神。其次在具体制度层面上讨论了高校对教师的聘任权、评价权、教学管理权和处分权及这些对权力的规制。最后分析了高校教师的权利及其保障。第六章对公立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述。首先,分析了传统模式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传统师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型塑与被型塑的法律关系中教师的绝对主导地位和学生的被动地位。其次,探讨了收费体制下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化与性质,教师角色转型下新型师生关系的建立。最后,阐述了教学自由与学习自由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