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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实施的三十余年来,共计少生4亿人左右,可谓成果丰硕。即便如此,我国的人口规模与环境容量之间的比例依旧严重失调,使得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有了继续存在的空间和价值。然而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国家干预和限制生育的前提下,如何避免公权力越界对公民造成不当伤害?虽然我国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但是从根本上而言,这些保障缺乏基础条款——宪法的支持,甚者,宪法对计划生育还做了义务性规定,这种倾向性就给具体立法、基层行政执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不良的影响:在公共层面上,政府与个人仿佛处在对立面,彼此之间就生育问题产生了重重矛盾;在私人层面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权纠纷也因为缺乏法律规定而难以统一处理。基于此考虑,本文从生育权权利本身入手,采用历史研究和文本分析,剖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法理和规范两方面依据的分析,辅以宪法生育权功能的阐述,认定生育权应当成为宪法权利,并在最后为生育权保障提出自己的建议。除去引言、参考文献和致谢的部分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生育权概述。从分析生育的含义着手,厘定生育权的概念,分析生育权的基本内涵。接着阐述世界范围内生育权利化的发展总进程,引出在我国的历史和环境背景下生育行为从自由蜕变为权利的必然性。第二部分是我国生育权宪法保障的现状。首先从宏观角度论述我国生育权立法的双向体系: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配合为纵向体系,生育政策、技术服务政策等生育权的立法内容配合为横向体系。再结合法学理论和立法效果,分析当前情况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是生育权纳入宪法的必要性。这一部分阐述了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确认了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属性,为生育权入宪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归纳和分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和国际条约中有关生育权保护的内容,为我国宪法生育权提供了规范依据。最后,从生育权入宪能带来的实际效果证明其必要性。第四部分是我国生育权的宪法保障完善。该部分讨论了宪法生育权归属的三种方式,最后认定直接修改宪法为最佳方式。同时对相关部门法的改善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