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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对金融业逐步建立起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这种分业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暴露出了其固有的缺陷,限制了金融业的竞争和效益,阻碍了其健康发展。顺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各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金融企业集团的这种组织形态开始在金融业中诞生。金融企业集团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又带来很多新的风险,尤以内部交易最为突出。对内部交易进行有效地的法律控制将成为对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论题涉及的基本概念出发展开论述。认为金融企业集团实质上是一种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的企业组织形态,一般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那些具体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当中必须包括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形成了“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经营模式。而金融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则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或者内部一成员基于一定的内部安排、为其他成员的利益而与控股公司外部第三人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交易(即处于若干内部成员共同控制下的交易)。接着阐述了对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进行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经济学分析部分主要分析了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而法学分析部分主要从社会危害性、公平诚信原则及法律控制的优越性等角度进行论述。主要解决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问题。最后提出内部交易的法律控制方案。分别阐述了法律控制的目的和原则以及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进行法律控制。“不同的层次和角度”是指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公平交易规范构成的市场公平交易机制、金融企业集团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的外部监管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