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遗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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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群体记忆的载体,文化遗产已经越来越为公众熟知。无论从中国还是世界范围内来看,远古人类大都逐水而居。人们的生活与水密不可分。随着地质环境的变化,很多人类活动的遗迹沉入水下;早在公元前三世纪,已出现最初的海上贸易。那些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海上灾难以及人类海上活动的历史细节,今人只能经由沉睡海底的水下文化遗产才能得知一二。水下文化遗产本身可能颇富历史、考古或艺术价值,一些水下文化遗产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最初文化对话的见证”。  海洋技术的发展,使得沉睡海底的水下文化遗存开始进入更多人的视野。科技进步赋予了人类更深入认识海洋的能力,但同时也令海上猎宝活动开始兴盛。此外,伴随各国对海洋的开发走向纵深,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武器试验以及海洋污染物的倾倒也令水下文化遗产的保存环境受到威胁。与海底猎宝相较而言,这类损害并不以获得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而且常常规模更大、范围更广,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毁灭尤甚前者。  中国拥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立法,能够规范保护和管理水下文化遗产的行为,使其遵循正确的规则开展。很多国家均已有比较成熟的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就中国而言,了解这些立法和实践是十分必要的,但国内对这一主题的研究却相对匮乏。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准备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第31次大会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研究中国的水下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因此兼具理论及现实意义。  本文由两条线索展开论述:其一,通过对与中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相关制度的溯源及介绍,对中国加入《2001年公约》后可能引致的国内立法及实践影响进行分析;其二,借由对美国、法国、中国台湾地区、欧盟等开展的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及实践的阐述,为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建立提供原则性的或具体操作层面参考。本文认为,为加入《2001年公约》,中国国内还需在立法理念、水下文化遗产定义、管辖权制度等与公约规定不尽相同处作好准备;中国国内涉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有数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冲突之处,应予调和。  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绪论、正文五章及结语。  绪论共六部分,首先说明选择水下文化遗产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及其意义。在阐述“文物”及“文化遗产”这一对基本概念在国内的演变后,本部分进一步廓清了“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种类,并对目前国内外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作了分类介绍,交代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第一章分为三节,为水下文化遗产价值及保护意义。首先是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必要性的介绍,包括保护历程和水下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保护历程部分,由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分别论述,而后分析了水下文化遗产作为一般物质遗产的价值及其基于水下特殊环境产生的海洋战略价值。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前提是这种保护具有可行性,因此,从其本身的保存状况和技术、理论层面分析开展保护活动的可行性是十分必要的。相较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水下考古似乎更为公众熟知,对二者关系作一梳理,有利于在理论和实践上辨析这两种活动。  第二章分为三节。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准备加入《2001年公约》,公约中确认了其制定前的国际法和国际习惯的效力;而且,一些国际法与《2001年公约》共同成为国际水下文化保护法律机制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对公约制定前的国际法和国际习惯作一介绍。本章首先介绍了《2001年公约》中明确指出的两部国际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着重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条款作了较详尽的分析。在此之外,本章还介绍了与水下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1994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1996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等等。其中,欧洲理事会在水下文化遗产立法上的贡献不容忽视,本章特别进行分析。  第三章分为五节,基于《2001年公约》对中国的现实意义,本章专门分析公约的制定过程,有助于更深入了解公约的实体内容。《2001年公约》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本章详细介绍了此二部分中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法”,其为各国划定的管辖范围已得到普遍承认。虽然《2001年公约》已获通过并于2009年生效,但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的问题将会伴随始终。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身影十分醒目,将予专述。  第四章分为四节。水下文化遗产研究领域的学者普遍认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显著区别,因此,本章选择美国、法国及与中国大陆有密切联系的台湾地区为代表,对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与实践进行了介绍。此外,多边及区域合作也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五章分为三节,主要是对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完善机制的分析。保护现状分为立法现状及实践两部分,秉承第四章的行文逻辑;完善机制则由立法理念完善和立法技术完善、配套机制三方面展开,首先,提出应重视文化遗产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以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必要性的重要理论支持;而后,由国内立法的调和及加入《2001年公约》影响评价两方面,提出立法技术完善的建议;在本章结尾,阐述了水下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并提出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允许民间资本注入的构想。  本文的结语指出,无论是由理论还是实践视之,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都有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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