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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一直以来都担负着为国民经济提供原材料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矿业部门不断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使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已经成为独立的法人和经济实体。但是,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矿难、采空区坍塌、矿山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无证勘查、非法开采等现象越来越突出,也严重影响了民众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为此,政府陆续出台了整顿规范矿业秩序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仍然无法根除矿业秩序混乱问题。市场化改革以后,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之间如何协调,政府如何对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管制体制如何设置,不仅缺乏理论支撑,而且职能也不明确。目前政府部门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代替市场、以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调控,但对微观主体的监管却显薄弱。因此,系统地研究矿业管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更重要的是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已经成为独立的法人和经济实体,传统的行政管理已经不适用,而应依法实施管制,尤其是要减弱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围绕这个基本观点,本论文从矿业管制的现状分析入手,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矿山环境管制弱化、矿工的健康问题被忽视、税费管制不合理等,这些因素都呼唤规范矿业管制。中国的矿业管制历史悠久,但真正意义上的矿业管制(依法管制)是从清朝开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矿业治理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对矿产资源奉行高度集中的强力控制方式、改革起步阶段多头分治的矿业管制体制、传统时期有法可依的矿业管制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统一治理的矿业管制体制四个阶段。现行的矿业管制,已经初步建立起矿业管制的法律体系和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矿业管制机构,职能上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管制方式上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并用。不过,中国的矿业管制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分别从矿业管制本身和管制路径两个方面归纳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原因。其中矿业管制本身的问题是从社会性管制和经济性管制两个方面展开讨论的,社会性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矿山环境管制弱化、矿工的健康问题被忽视。经济性管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税费管制不合理。管制路径方面主要是存在法律基础建设滞后和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最后分别根据管制本身和管制路径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矿业管制的对策和建议。针对社会性管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1)完善矿山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为降低事安全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要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制度建设,完善矿山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激励手段和经济措施的使用:如对新建矿山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老旧废弃矿山的治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基金制度,对环保义务履行较好的企业给予税费上的优惠政策,确立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使用权制度等;(3)促进建立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机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矿业环境,应从每个矿山企业做起,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矿山企业对自身环保行为进行评价和反思,督促企业本着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和整治。针对经济性管制中税费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明确征收原理,防止重复征收,提高税费标准,使税收在矿业管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的做法是取消资源税并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征收权利补偿金。从法律建设方面来说,一是要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将其改造成调节整个矿业活动过程的矿业法,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利益得到体现,使矿业权更易于操作、矿业权的流转更加顺畅。二是要处理好矿业管制领域的几个基本法律的关系,其中包括矿业用地和矿业权之间的法律关系、矿业复垦的法律关系、《矿产资源法》与《物权法》、《公司法》的关系以及《环境保护法》与单行环境法之间的关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在管制路径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开发前的准入管制,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管以及矿山闭坑后的土地复垦管制,执法和监督贯穿于矿业管制的全过程,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矿业管制的长效管制机制,即一种常规性的矿业开发监督与管制机制。此外分析优化矿业管制的对策和建议时分别融入了发达国家管制相关问题的经验,尽管国情不同,所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但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管制的做法,仍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