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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问题是一个讨论已久的宏大课题,主要涵盖合同拘束力根源的基础理论1、合同效力类型这一直观呈现的规范体系构建以及本文提出的合同效力生成进路问题。就三项内容而言,前两项表现为一里一表,看似无直接联系,但以动态视角观察效力生成进路时,为二者架起了关联的桥梁。可以说,合同效力生成进路是一条贯穿合同研究的线索,一头起于拘束力根源理论,一头连接效力类型体系的构建。如果进路选择错误,将使呈现于外的效力类型体系无法准确反映合同拘束力根源,不但与这项基础理论出现冲突,并且自身效力体系也出现混乱,同时影响到司法实务中的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可见,进路选择问题并非凭空臆造,而是意义重大。这一认识层面的规律认识一旦形成,应用层面的收获将随之层出不穷。 学界长期以来,将合同问题上溯至罗马法早期的交易形式予以考察。伴随长久的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合同理论认识和实务积累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以私人自由为核心的稳定价值取向,已少有人质疑。同时,呈现于表前层面的合同效力类型和效力生成进路,设计之初衷无不围绕该核心价值展开,从合同成立、生效之“统一”至“区分”,以及在当前“区分”进路上彰显的特征,随着合同法知识的广泛传播,也已形成稳定通说,为多数人理所当然的接受。但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彩,对合同提出了复杂多样的要求,我们开始不满足于当前类型体系的局限,试图以不断创设新类型的方式来紧跟现实发展。遗憾的是,简单的概念类型创设却忽视了对已有理论的深度反思,忽视了我们对效力生成进路的选择和效力类型的设计,能否与私人自治的价值核心实现相得益彰的契合。基于此,本文选择以效力生成进路问题为中心,论述在效力根源影响下对当前进路选择的反思和修正,力求从更广阔的视角重新梳理当前合同效力类型构建混乱的现状。 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围绕对法律行为认识的“意志论”理论展开。该部分论述法律行为效力从最初的“意志论”根源产生,在发展中逐步得到修正。“意思论”使合同效力生成表现为成立和生效的统一,无法全面表现“意思”和“表示”在效力生成中的共同作用。随后,针对严格“意志论”,产生了众多修正方式,如“意思表示说”的出现及其修正。但大多修正方式均是直接对当事人“内在意志”的内部削弱,或对其作为效力主要来源的地位予以否定,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对私人自治核心价值的叛离。对此本章提出,要让多项要素有序的、合理的成为法律行为效力影响因素,必须有一个协调和归类这些要素的,具有价值一贯性和内部统一性的方法。需构想一个法律行为效力生成的动态进路,在坚持私法自治价值功能的前提下,能合理的放置这些要素,兼顾国家法干预,使真正的私人自治得以实现。 第二章:效力生成进路下私法自治和国家法干预的关系探讨。以“规范说”为切入点,对意思表示的效力探索仅从个人角度出发,转换为围绕私法自治和国家法干预的关系角度探讨。具体阐述了三种关系类型,一是对事实的评价关系。即将意思表示视为一项客观事实,让其涵摄与有效法律规范要件之下,进而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规范说”主张的授权关系;三是事后承认型关系。第一种关系类似于对非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进行法律适用,是建立在外在表现事实基础上的关系认识,因其忽视了内在意志的关键性作用,所以并不适用于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成。当前合同效力生成进路正是体现为这种关系。第二种关系与第一种关系虽然表现形式不同,将私人的意思表示直接视为一项个别规范,而非事实,但将个别规范系于国家法规范的授权之下,同样使效力产生完全依附于国家法规范,与第一种关系在实质上效果类似。只有第三种关系符合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效力生成,因为其不仅同时承载了私法自治和国家法干预两大要素,且以事后承认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为反向阻却的方式)较为妥当的处理了二者关系,维护了私法自治的核心价值。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总括性提出,法律行为效力生成应遵循这样一条进路,即在个人意志实践效力下的完全法律效力推定,以反向阻却的对流形式最终让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生成法律效果。 第三章:直接针对当前合同效力生成进路本身考察。进入进路内部,重点围绕合同成立这一作为进路起点的环节展开分析,因为进路起点的定位失误必定影响进路的准确选择。本章着重反思合同成立的客观事实性、形式拘束力等现状认识,力求纠正当前认识合同成立的偏差。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修正当前效力生成进路,一改效力单向递进和以涵摄方法赋予合同效力的两项特征,让修正后进路呈现私法自治和国家法反向干预的双向对流趋势。修正过程中,本文引出目前学者已提出的部分改进学说,如三层重塑理论等,并指出,这些修正学说非但未完全贯彻改进思路,有效维护私人自治的核心价值, 并且在特别生效要件等问题上没有进行有效反思。借此机会,本章进一步对要式合同、要物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认为合同效力生成进路,应是在成立推定出合同效力基础上的反向阻却,实现合同法律效果的生成,所谓特别生效要件等内容并不足以单独成为进路上影响效力生成的另类重要元素。这与前一章理论分析进路模式相互一致。 第四章:特别就未生效合同这一特殊合同类型进行分析。本文之所以将未生效合同内容单列成章予以详加论述,是因为未生效合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合同效力类型创设。表面上看,该类型创设有效解决了传统合同效力类型无法涵盖的内容,也基本符合当前的进路特征。正是基于这种重大误解,本章专门将未生效合同分解为约定未生效合同(附条件、期限合同)和法定未生效合同(审批合同)分别展开论述,特别针对审批合同重点分析,明确未生效合同并非当前多数人认定的那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仅如此,其存在,还将阻碍我们对当前进路的修正,侵蚀合同效力生成中的私人自治,并扰乱在同一标准下对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构建,同时给司法实务中的纠纷处理带来不小的困扰。 第五章:将效力生成进路问题落脚于合同效力类型的重新梳理和构建。合同效力类型构建是最终将效力生成呈现于外的直观表现,其构建的科学性也直接反应合同拘束力来源等问题的正确认识。本章既是对前文章节的总结,也从宏观上进一步提出,合同效力类型应建立在对同一客体进行统一标准划分的基础上,且只有在效力生成进路上,才能准确认识“生效”“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概念内容所指,不能将反映于进路上的动态节点直接划归为效力类型,使效力类型体系呈现无序扩张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