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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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人工智能阿尔法狗(Alpha Go)战胜世界围棋冠军将人工智能变成了大众热烈讨论的话题。近几年来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微软小冰”发表诗集和歌曲,新华社写作机器人“快笔小新”写作新闻稿等消息一经放出更是将社会对人工智能的讨论推向了一波新的高潮,这些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像人一样创作,其成果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其构成作品,人工智能作为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权益;若其不构成作品,在当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该如何进行定性,相关权益又该如何归属。从前述内容可知,人工智能这一门高新技术产业给社会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和科研价值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挑战,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围绕人类构建的,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并非人类,如果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势必会给传统的著作权主体造成冲击。在此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及其生成内容的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是否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便成为了当前学术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上述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部分进行探讨:第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述。该部分主要探讨了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及类型。第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探讨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保护存在的不同观点,以及从激励论、商业主体的趋利本质和国际优势地位的竞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首先讲述了可版权性的争议,其次从客观的外在表达、智力成果、独创性三个层面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第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从人工智能、编程者、投资者、使用者四个角度出发探讨每个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权利的归属者,分析后得出使用者更适合成权利的归属者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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