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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建与城管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城中村改造呈现一片繁荣景象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政府干预过度,管理效率不高,或者在利益驱动下,开发商只顾商业利益,忽视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的负面影响亦日益突出。这既有社会经济结构失衡的深刻原因,也存在改造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局限和不足。目前看来,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综合的城中村改造主体模式的理论制度框架。理论指导的滞后,使得城中村改造工作各主体处于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几种城中村改造主体模式,并对其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再把视角从国内实践转到国外的城市更新制度,对其有益的经验进行吸收和借鉴。在此基础上,得出重视占社会大多数的集体力量,村民及村集体的力量和作用,提出以村集体为城中村改造主体的模式,并对这种模式进行制度建构,提出要从立法上确立村集体的主体地位,并完善村集体主体地位的相关配套规定。在具体制度建构上,本文建议提高村集体改造主体模式的立法层次,并完善相关法律,使以村集体的城中村改造主体模式有法可依。对村集体的组织功能进行优化,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改造的主体作用;从立法上明确政府的职责;既要引入开发商,让其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添砖加瓦,又要对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开发商“喧宾夺主”的现象;最后,要对村集体在改造过程中作为一个实施主体的改造行为进行监督,使其能够兼顾村民、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合理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