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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是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行为,即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行为。而公众参与地方政府行政立法,则是指在地方行政立法过程中,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以使该项立法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地方政府行政立法的意义逐渐凸显起来。行政立法是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为适应社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行政主体立法制度,为有效控制行政立法,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先后确立了较完善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目前,中国行政立法大量激增,但公众参与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过程当中,公众参与的缺失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传统社会当中,不论是官治区域还是自治区域,都不曾存在有公众参与立法的情况。在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社会中就已经存在着民主制度了,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由此,我们在现代化与民主化建设的过程当中,需要虚心借鉴西方国家乃至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程序。虽然地方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提法虽然比较新鲜,然而我们对某些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譬如说座谈会等等,却并不陌生。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立法者为了体现民主或是收集信,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一些公众参与的方式,细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其中隐约可见的公众参与机制发展的脉络。
从总体上来说,参与式民主理论和民主行政理论的兴起是行政立法发生的理论背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既直接构建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又通过增强行政立法有效性的方式应验并强化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获得“正当性”的行政立法具有扩张性,若没有公民参与权的制约以及立法权、司法权的监督审查,不仅不会促进公民权利的保障,反而会挑战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原则,侵犯公民权利。由此,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情况,我们发现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地方行政立法公开的透明度有限、地方行政机关对公民参与权采取漠视态度、公民参与意识比较淡漠,参与广度和深度有限、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还不够,非制度化参与现象比较突出等方面。因此,我们可以从外在机制、内在观念以及科学技术等三个方面来分别加以完善,以便弥补其中的不足之处,建立更为完善的公共参与制度。外在制度的规范对于公众参与起着最为直接而明显的作用,它通过外在制度的直接制约作用,从法律或制度形式上实现了公共参与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完善公共参与的重中之重。同外在制度的设计相比,内在观念的转变是更为根本更为深刻的方法。通过对于公共参与观念的内化,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普通民众,都会在思想上认同公共参与的重要性,积极推进公共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活动的有效展开。最后,科学技术的作用则表现在打破专家壁垒方面。
由于公众参与不仅决定着地方立法的权威性,而且肩负着构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互动机制的重任,凸显着地方立法的本土特色,因此,我们可以说,公众参与就是地方立法的和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