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消费者“优惠权益”保护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qi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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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科技和电子商务而兴起的新型消费模式,在人们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网络购物模式在与其他传统消费模式竞争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利用低价将消费者从线下向线上引流。在这竞争过程中,形形色色的促销优惠活动,在给消费者带来低价与实惠的同时,也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消费者由此所获得的优惠的权利和利益,在淘宝、天猫平台在官方文件中被称为“优惠权益”。其伴随着新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一系列新特征以及主体内部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使现有的无论是经济法学抑或民商法学,在分析处理该问题的过程中均出现一定障碍,无法完全实现对消费者“优惠权益”的保护。面对消费者“优惠权益”这一市场经济现象、法律中的新问题,应当通过细致的实证分析研究,首先解决其在法律上“是什么”的问题。通过“沉浸式”体验与观察发现,网络购物消费者“优惠权益”所涉及的整个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消费者参与促销优惠活动,完成经营者指定行为,此时“优惠权益”待取得,主要由消费者支付“优惠权益”对价,且对价多表现出非金钱性。在第二阶段,消费者达成上述要求,取得并保有“优惠权益”,但因期限与条件限制,此时的“优惠权益”尚无法使用。在第三阶段,上述期限与条件成就,消费者得以向经营者提示兑付,实现其所享有的“优惠权益”,但因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存在,此时的“优惠权益”可能因消费者该项解除权的行使而重新回复到兑付前的状态。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兑付时点前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明显的分离。在兑付前法律关系紧密围绕“优惠权益”展开,在兑付后便转化为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而且两种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前后并不必然具有同一性。此种在网络购物消费者“优惠权益”中特有的法律关系与行为结构,是导致不合理侵害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但遗憾的是,目前此类问题主要依靠经济法学界,从市场规制的角度应对,效果不佳,而且对消费者权利实现也只能起到间接作用。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消费者“优惠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民法的直接保护。而民法学界,并未发挥学科优势,对上述法律关系结构进行系统论述。对此,民法学应当依托自身理论特征,借鉴经济法学最新研究成果,以司法救济为导向,扫清网络购物消费者“优惠权益”保护在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障碍。经济法学则应当在现有针对平台经济等前沿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优惠权益”问题的本质,重点从平台治理角度,在诉讼之余探索出一条高效便捷的消费者“优惠权益”保护路径。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是引导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行为朝法律预设的方向改变。对此,经济学原理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选择这一内部因素,具有良好的分析力和解释力。其基于理性自利假设所得出的结论,能对经济法和民法学的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总之,通过学科间的交融互动、戮力同心,能使各种不同的消费者“优惠权益”保护路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秩序井然的有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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