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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尽管名称各不相同,但不管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论是以部门法的形式出现还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发挥作用,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是毋庸质疑的。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一直是颇受关注的问题。一直以来学术界就经济法责任的理论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但有关经济法责任的论文和著作的重点多集中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经济法责任的价值诉求之上。本文不再拘泥于经济法责任体系是否独立的研究方向,放弃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思路,从实证考察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律规范的文本中的“责任条款”列表进行规范分析,考察表格所列责任条款的主体、行为、责任的特性,并选取两种典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进行案例分析。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文本中的责任条款进行规范分析,主要考察了如下方面:第一,国内外经济法学主流研究方法;第二,本文独特视角的思路及价值;第三,文本中责任条款的价值分析;第四,典型责任形式的个案分析。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经济法学主流研究方法的分析述明采用规范分析方法的缘由,引出本文的行文思路及研究价值。本文对经济法文本中责任条款表格的归纳一方面利于本文对责任条款的特点进行归纳,另一方面也对文本的规范分析奠定基础。本文认为,经济法责任的设置和实现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是在责任设置上要填补宪政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宪政责任的缺失是现行经济法律规范中责任设置的一个硬伤。宪政责任的实现可以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控制权力寻租。而在缺少市民社会基础又缺乏企业自律性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设置可使企业回归社会,本质上既能促进社会进步,也能带动企业蓬勃发展。其次是在实现机制上要创立公众追究机制并对经济法责任的诉讼机制加以完善。本文认为要创新一种专属于经济法的独立可行的责任实施机制目前来看还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在现行综合责任实施机制的基础上,创新一种以社会公众为责任追究主体的公众追究机制,再对经济法责任的诉讼机制加以完善,将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和召回两种常用于经济法责任追究的责任形式的具体分析,明确了两种责任形式的公共利益指向性及社会危害性,也同时意识到民众在依据经济法维权时面临了许多制度性缺陷带来的阻碍。因此,除了在完善经济法责任的设置以及经济法责任实施机制方面作出努力以外,也应对我国的司法保障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避免“华硕陷害门”、“惠普质量门”等事件再次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