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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证券市场的基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违反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虚假陈述也应然而生。虚假陈述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使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导致了证券市场的萎靡不振。目前我国的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欠缺,明显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致使广大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后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为前提,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着力探讨了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虚假陈述的界定、虚假陈述的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力求找出其中的不足,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化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具体而言,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论述了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分三个层次。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介绍了虚假陈述的概念、特点、分类、认定标准及其危害;最后论述了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章讨论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首先对相关学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然后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第三章讨论了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通过对各国和各地区证券法规定的主体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主体。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指出我国法律规定中对虚假陈述主体归责原则规定的缺陷,对虚假陈述主体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其免责事由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认为发行人和发起人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他主体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第五章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本章借鉴了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对我国相关立法中因果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六章论述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问题,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分析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