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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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发展史是一部股东为自己争取权利的历史,对于股东的法律保护,公权力和私权利共同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触犯刑法和民法,是以公权力进行的处罚,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举证标准比较高,相比之下,股东诉讼对举证方面的要求较低,因此股东诉讼制度成为了为中小股东提供私力救济的更为有效的渠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扩大管理权限,提高企业竞争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从世界各国开始兴起,针对性地修订公司法的内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定:第一,通过公司内部章程规范权利;第二,股东通过股东诉讼制度享有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这种诉讼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做法:第一,通过股东大会来限制管理权,进而使管理者的权力保持平衡;第二,建立相关制度,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累积表决权等,以有效平衡企业内部股东权力;第三,通过诉讼制度为股东赋予一定的司法救济权利。股东诉讼与前两种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前两种方式属于主动救济,而股东诉讼就是从法律上对两种制度进行的保障,属于被动救济,是股东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股东直接诉讼也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诉讼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两项制度,一个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个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指的是股东有权基于自身利益及其股份所有人地位,向法院提起有关其他股东侵犯自身权益的诉讼,这里的利益,指的是股东所在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指出,公司高管、董事未能遵守行政或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侵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应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股东直接诉讼的能动性极强,并具有良好的驱动能力。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内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发展现状及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进行了总述,对该制度存在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进行了论述。这一部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成三个部分:第一对该制度的含义与特点进行介绍;第二对该制度与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进一步对比分析;第三对该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论述。全文第二部分是分析对比了国内外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产生和发展。首先对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简要梳理,之后又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分类对股东直接诉讼进行分类整理,并且总结出对我国发展的借鉴价值和改进方向。第三部分探究了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一部分是通过对问题的总结和国外经验的借鉴对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完善发展提出的建议。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将域外适用经验与本土化努力的尽可契合。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在股东直接诉讼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及制度的研究,为我国这项制度的改善提供以下建议:一方面,利用体系思维将零散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归纳,使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另一方面,讨论了外国股东诉讼制度适应中国本土化的可能性,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与实践探索具有中国国情的股东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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