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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急速发展以及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直接影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但由于我国城市规划欠缺公众参与,政府不重视公众利益的意愿表达,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钉子户和拆迁上访事件频繁发生。只有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和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然而,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并不科学、完善,实践中也往往忽视对公众参与权的落实,无论从立法、制度构建、机构组织、权利救济,还是从参与程序的具体实施效果上来看,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因此,该如何解决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运行机制,使城市规划发挥平衡多元利益,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的作用,是本文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采用规范分析法、概念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研究方法,首先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法律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基础,揭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必要性,并介绍了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历史发展进程。然后通过比较方法讲述美英日三国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其完善的法律保障、严格的参与程序、健全的组织机构、广泛的参与范围和普遍的救济途径都值得我们借鉴。其次阐述说明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推进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别从立法、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说明,评析了法律保障、运行机制、组织化机制、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评析借鉴地方的可贵探索,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对国外的借鉴所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法,提出有益的对策性建议。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论证,得出本文的结论:健全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必将对平衡多元利益,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保障城市建设合理性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