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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贪污腐败的打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反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彰显出我党反腐败坚定的决心和信心;但现实情况是,腐败行为尤其是贪污犯罪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出于限制死刑的适用,贪污数额上亿的判死缓,而出于依法定罪量刑,却导致贪污数额二三十万的被判无期徒刑,甚至贪污一万多的也被判处至少一年的有期徒刑,按现在的《公务员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将撤销公职,失去工作。两种处理结果的对比引起我们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思考,于是有的学者呼吁:提高起点刑的数额来解决上述的问题。笔者也在思考:提高起点刑的数额做法放在整个社会中去考虑,合理吗?提高的速度能赶上贪污数额的增长速度吗?难道不用固定数额而用“数额较大”等概括性规定就能解决问题吗?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贪污罪数额为切入点来分析:固定数额有利于打击贪污犯罪,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需要;通过改变计算贪污罪数额的方式,既能避免依现行刑法的规定出现“法责众”的难题,又能合理解决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小的判刑不公的问题,更能赢得民心和坚定落实反腐败的措施;如何理解“累计贪污数额的规定”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等。因此本文主要分成以下几章来介绍:第一章贪污罪数额的类型问题本章主要分析贪污罪的具体内涵、贪污罪数额的具体类型的划分及其每种类型的划分标准、具体涵义和意义。第二章贪污罪数额的定罪问题本章主要介绍贪污罪的定罪数额并不必然等同于起刑点的数额,由于它是涉及到贪污的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问题,因此从刑法第383条的相关规定来论述贪污罪定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以及它在贪污罪的定罪中的地位。然后从贪污罪数额标准的适应性和平等性来论述其合理性问题,并由此对其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三章贪污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本章主要介绍贪污罪数额的计算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分析共同贪污犯罪的各共犯的数额认定,并提出胁从犯的例外的规定及理由;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累计计算数额与追诉时效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分析,得出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第四章贪污罪数额的量刑问题本章主要从刑法第383条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列出图表,显示出该规定的缺陷,文中从数额情节和情节设置两个方面来论述它的具体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