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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使得人类成为最大的风险制造者。人类社会已经形成风险社会,为了谋取永续发展,就需要对风险进行管理,风险预防理念应运而生。在风险社会中,环境风险尤其突出,国际环境法需要作出积极的应对,以义务为本位,以有害推定为前提,维护风险管理秩序。现实和理论的新发展都推动着风险预防原则的诞生。风险预防原则最开始是在国内法中孕育产生,而后进入国际法领域,在20世纪90年代时在国际环境法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也是从9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登上了国际司法机构的舞台。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措辞不一,且多框架性的规定,导致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地位充满争议,法律内涵和相关法律规则不够明晰。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也是证明规范地位的重要证据,并且国际司法机构多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在审理过程中作出较详细的解释。因此,国际司法机构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司法适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众多的国际司法机构中,本文主要以全球性的国际司法机构为研究对象,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全球性的层次上的发展。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审判的与风险预防原则有关的案例,数量最多,讨论最深入,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首先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含义进行一定阐释,并回顾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条约中的发展历程,分析此原则在国际条约中的规范地位。其次,本文按照时间顺序对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司法实践进行回顾,总结出两者的适用态度,主要分析两者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地位给予何种承认。最后,本文对两个国际司法机构的具体审理进行分析,分析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内涵和相关规则的解释和发展。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要素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具体的标准有待进一步确定。此外,证明规则是与风险预防原则司法适用相关的重要规则。另一方面,风险预防原则与哪些具体的国家义务有关系、这些义务的内容为何也是风险预防原则有待明确的重要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以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要件、证明责任和国家义务为分析的重点内容。总之,本文研究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适用,是为了进一步地明确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地位,以及该原则和其他相关规则的法律内涵,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风险预防原则的价值。
在众多的国际司法机构中,本文主要以全球性的国际司法机构为研究对象,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全球性的层次上的发展。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审判的与风险预防原则有关的案例,数量最多,讨论最深入,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首先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含义进行一定阐释,并回顾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条约中的发展历程,分析此原则在国际条约中的规范地位。其次,本文按照时间顺序对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司法实践进行回顾,总结出两者的适用态度,主要分析两者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地位给予何种承认。最后,本文对两个国际司法机构的具体审理进行分析,分析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内涵和相关规则的解释和发展。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要素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具体的标准有待进一步确定。此外,证明规则是与风险预防原则司法适用相关的重要规则。另一方面,风险预防原则与哪些具体的国家义务有关系、这些义务的内容为何也是风险预防原则有待明确的重要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以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要件、证明责任和国家义务为分析的重点内容。总之,本文研究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适用,是为了进一步地明确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地位,以及该原则和其他相关规则的法律内涵,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风险预防原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