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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实施强制侦查时,应有法可依,应符合法律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在实施强制侦查这种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执法活动的时候,不当使用或滥用侦查权,现代法治国家均从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和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对强制侦查进行规制。本文从分析强制侦查的概念和特征着手,结合中国侦查立法和实践,对强制侦查的规制提出了一些构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强制侦查概论。首先探讨了强制侦查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强制侦查是不需要侦查对象的自愿配合,使用强制方法,对侦查对象较为重要的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强制性是强制侦查的本质特征。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在违法时才体现出来,而与法律的强制性特征不同的是,对于没有实施犯罪但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无辜公民来说,强制侦查中的强制是不违法而受强制,这也是强制侦查的最危险之处。正因为如此,要在侦查中慎用强制侦查并掌握好“度”,做到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的统一,因为这不仅是理论的需要,更是现实的需要。其次,根据中国侦查的实践,介绍了强制侦查的分类和种类。再次,指出强制侦查权是行政权,因此对强制侦查的规制也要遵循对行政权规制的规则。第二部分阐述了强制侦查规制的意义。首先介绍了规制的概念,指出规制包含两层含义:静态的规范和动态的制约。规范是将强制侦查的种类、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法定化,使侦查机关在实施强制侦查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约强调以权治权,一方面通过国家公权力来制约侦查权,另一方面通过公民私权利来制约侦查权。然后介绍了强制侦查规制的意义:是贯彻法治原则,彰显刑事诉讼价值,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和诉讼结构平衡之需要,更是中国司法现实之迫切需要。第三部分从静态的角度,提出了强制侦查法定主义。首先介绍了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的概念。再分析了目前中国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的现状,指出立法中的不足。最后以监听为例,提出完善中国强制侦查之法定主义的构想。第四部分从动态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提出对强制侦查的规制。规制的内容包括侦控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但是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作用有限,检察院又与侦查机关同属于国家的控诉机关,存在着天然的利益联系,在监督时不可能保持中立。因此,笔者建议,将对强制侦查的监督权从检察院的监督权中剥离出来,借鉴西方经验,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中立的法院的司法权来制约强制侦查的不当行使。第五部分从动态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通过赋予犯罪嫌疑、被告人适当的防卫权,提出对强制侦查的规制。主要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当的辩护权,这其中又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自行辩护的权利,因此要建立默示沉默权(不得自证其罪)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愿供述的权利和缄默不语的权利;二是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因此要完善中国现有的辩护制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以更好的行使辩护权;三是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情况下无力聘请律师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因此要建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