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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它包括三个方面: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古老的问题,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增多,国家在涉外贸易中地位不断增强,国家豁免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78年开始着手起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历经二十多年时间,新的公约终于在2004年获得通过。本文试图以新出台的公约为基本线索,就国家豁免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虽然理论界已有不少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研究,但该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公约》通过前,我国政府及学者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即坚持以豁免为原则的前提下,允许特定情况下国家及其财产不享有豁免。《公约》的通过表明各国关于豁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共识,绝对豁免主义逐步走向了限制豁免主义,这对整个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面对如此现实,我们仅仅参加公约的签署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更多地审视我们自身,采取积极的国内立法措施,使我们可以更好的解决与外国国家、个人或法人及其他实体之间的经济争议,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笔者拟通过本文对国家豁免立法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首先,梳理《公约》的起草背景和过程,进而解读《公约》的内容,指出国家豁免立法新发展的具体体现。第一部分,从国家豁免的含义和理论依据展开,提出尽管存在不同的说法,例如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和尊严说,每一种学说都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主权平等说得到了最广泛的支持。国家豁免理论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两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指出限制豁免主义才是具有理论基础和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公约》在立法方面的新发展。首先把《公约》和1991年《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以下简称《1991年豁免条款》)进行了对比,从《公约》结构、国家豁免主体的范围、确定合同或交易的商业特性的标准、涉及商业交易的国家企业或其他实体的概念、针对国家的强制措施五个方面分别指出《公约》对《1991年豁免条款》发展的主要表现。然后对国家豁免理论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两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做了一下比较分析,指出限制豁免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结合《公约》谈到了限制豁免主义在《公约》中的具体体现。最后,提出《公约》非常明确地肯定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和执行豁免是原则和前提。同时,《公约》规定了管辖和执行豁免原则的若干例外。就管辖豁免的和执行豁免的例外而言,例外分为两类,即主观例外和客观例外。结合《公约》第19条的规定,谈到国家财产的商业性用途的判断和国家财产执行豁免的问题,指出将国有企业的财产与国家财产进行区分是正确的。第三部分,分析签署《公约》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和带来的挑战,阐述我国关于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的转变,就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应对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1.积极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立法的经验,结合《公约》的规定,尽早制定一部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2.将国有企业财产和国家财产区分开。3.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4.在现有机构下配备专门人员或建立专门处理豁免事务的机构。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探讨了《公约》的起草过程和背景、《公约》在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公约》所产生的影响及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及应对策略三个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比《公约》和《1991年豁免条款》结合对国家豁免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和研究,并根据我国的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为了深入研究国家豁免,笔者运用主要的研究方法有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归纳推理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