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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古今中外皆有之,但具体规定各不相同。本文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窝藏罪的几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并对我国现行刑法窝藏罪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和归纳的方法进行研究。本文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窝藏罪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窝藏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立法现状,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刑法对窝藏罪的相关规定。这部分主要采用了列举的研究方法,引用了德国、法国、日本、瑞典、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对窝藏罪所作的规定,并对窝藏罪在这些国家的立法概况做了一个简要的归纳。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做了一个论述。其中包括,“明知”的含义如何确定;“犯罪的人”这一概念如何理解;窝藏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搜查或者追诉,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能否构成窝藏罪等问题。关于“明知”的理解问题上,笔者引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故意的理论,对“明知”的各种认定做了一个总结。关于“犯罪的人”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上,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国内刑法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然后介绍日本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三种观点,最后,关于“犯罪的人”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文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窝藏罪犯罪主体中具有争议的两个问题,一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能否成为窝藏罪的主体问题。二是犯罪人的亲属窝藏犯罪人,能否构成窝藏罪的问题。这一部分,笔者联系了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刑法典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窝藏罪客观方面存在争议的两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窝藏”的理解和认定问题,二是“提供财物”的认定问题。本部分,关于“窝藏”的理解问题上,笔者首先对我国窝藏罪的立法进行了回顾,介绍、评价了1979年刑法对“窝藏”一词的界定,以及1997年刑法对“窝藏”一词的解释和完善,最后,笔者对“窝藏”和“知情不举”做了一个简短的比较。关于“提供财物”的认定问题上,笔者用列举的方法介绍了“提供财物”的常见形式以及“提供财物”如何认定的问题。论文第五部分是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完成的,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对窝藏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两点建议,包括窝藏罪犯罪主体的完善,和窝藏罪中“犯罪的人”这一概念的修改问题。在窝藏罪犯罪主体部分,笔者认为,犯罪人的亲属窝藏犯罪的人不构成犯罪,并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犯罪的人”这一概念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窝藏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搜查或者追诉,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