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zx856950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宠儿,同市场经济一样,其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是证券法的根本目的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上多发的侵权行为之一,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国法谚曰:“无救济,无权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实为必要。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从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虚假陈述予以规制。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一个基点是民事责任优先。本文就虚假陈述之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中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行为主体、民事责任的归则、赔偿范围和损失的计算进行探讨。文章正文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其具体形态包括不实型虚假陈述、遗漏型虚假陈述、误导型虚假陈述和错误预测。虚假陈述行为是侵犯投资者“证券信息知情权”,进而侵犯投资者财产权的特殊侵权行为,其具有较严重的危害性。由于虚假陈述违背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并造成证券市场效率低下,因此,对其追究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部分是虚假陈述行为主体。虚假陈述的主体是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人,应承担虚假陈述责任。在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主体的规定存在明显遗漏。虚假陈述行为主体应包括:发起人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承销商(保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上市公司内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部分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在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时,首先要确定被虚假陈述的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在确定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时应采用“被虚假陈述的事实使理性投资倾向于认为该被虚假陈述的事实在其作出投资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这一标准,对此,我国《证券法》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归责原则上,对发起人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对其他行为主体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我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其他文献
我国的课程改革已经到了关键的全面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课程领导凸显出独特的地位和难以取代的作用,课程领导的成效直接决定着课程改革的成败,影响着学生、教师与学校的长远发展
9月2日上午,第十四届中国长春电影节'长影24小时'系列活动之'长影出品'——2018新片推介会在长影电影院举行,活动现场重点推介了《黄大年》《杨靖宇》《虎年
本文论述了口供的概念,口供的特征。由于口供独特的证据作用,一度被誉为“证据之王”、“证据之源”。随着近代民主、人权理念的兴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同样应受到尊重已
2006年年底,我国将全面开放金融证券服务市场,届时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将面临国外投资银行的巨大的压力,如何利用缓冲期来发展壮大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大的现实问
国内外关于毛泽东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关系的研究很深入,专著很多。而邓小平与中国传统文化关系的研究仍然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邓小平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的代表,是我
黑河流域地处我国西北内陆干旱区,黑河中游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古老农业区之一,在2000多年以前就开始屯田垦殖,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历史源远流长,现在已成为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研究
数学应用问题是中小学数学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学生能否运用所学的数学知识解决实际应用问题,常常被看作衡量学生是否具备基本数学素养的一个主要尺度。在问题解决的范畴下,数
我国物权立法如何设计物权变动模式,怎样构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相应物权制度的设计,也涉及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问题。因此,物权变动模式是我国物权立法乃至民法典立法中需要解
选择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方向,主要是看到目前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处于一种不系统、不细致的状况,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当代民航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是职业精神的高度凝练,是工匠精神的生动彰显,是实现民航强国梦的动力支撑,是培养民航职业技能人才的重要指针。基于对民航精神的理论诠释,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