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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末的英国,做市商制度能够增加市场的流动性、缓和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同时在处理大宗交易方面和防止操纵市场的方面具有优势,实践中,由于美国的NASDAQ市场在引用做市商制度的巨大成功,凸显了做市商制度的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和竞价制的结合形成了混合交易制度,是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的新的发展。2013年新近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原《证券法》第40条的规定进行了突破,正式在该系统引入了做市商制度。这意味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可以采用做市商制度,在《暂行办法》第20条中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第21条亦明确规定,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通过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分析,引出交易方式的重要性。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方式的一种,得到学者们的重视,但是,多是从金融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本文的创新之处及研究方法,并明确文章主题。正文共有三章:第一章,探讨做市商制度的内涵及其特点,说明做市商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市场中的作用,以及在介绍做市商制度的类型及其发展状况过程中,最终引出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第二章,在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的立法和实践的状况分析之后,探讨我国采用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原因。第三章,从做市商与其他类似相关证券市场的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做市商的性质。进而以法学的角度分析做市商制度,探讨分析做市商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做市商的多重监管,并将作者对今后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此章也是文章的重点。结语部分,归纳文章内容,阐明强调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