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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语言往往抽象概括,含有大量的模糊概念,而刑事司法解释作为对刑事立法适用上的解释,是对其抽象模糊语言的具体和明确,因此,其语言应具有确定性,保证司法上的可操作性,这是司法解释统一解决审判及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一任务的基本要求。然而,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却仍然存在较多模糊语言,不禁令人反思司法解释的力度和效果。文章试图通过分析刑事司法解释中模糊语言的表现、原因、弊端,探讨克服这一缺陷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三部分构成,共计约3.2万字。第一部分为刑事司法解释语言的模糊性及其表现。文章首先探讨了法律语言的定义及其特征,并对语言学语境中的模糊性作出界定,指出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和固有缺陷,法律语言无法追求完全的确定性。然后分别从语义层面和语用层面分析了刑事司法解释中模糊语言的表现,并从认识论和思维学角度、语言符号学角度、法学角度对这种模糊性作出学理解释,指出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原因。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本身存在的不必要的、不具有解释理据的模糊语言进行示例并分析其弊端,对这种模糊提出质疑。第二部分为模糊性与司法解释任务之背离。文章首先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指出司法解释的任务即是统一解决审判及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保证法律具体适用的正确性和统一性。然后,据此提出司法解释任务对其语言的确定性要求,司法解释应当逻辑清晰,语义明确。最后指出确定性的两项具体标准: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而且这两项标准要同时立足于普通民众和司法工作人员角度。第三部分为司法解释模糊性之克服及路径。该部分分别对解释中合理的模糊语言和不合理的模糊语言提出克服路径。对于合理的模糊语言,由于这是语言不可避免的情形,因此只能在实践中依靠法官的刑法解释权予以补救。文章分析了法官刑法解释权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约束机制的建议。对于不合理的模糊语言,文章分别从语言技术层面和专业保障层面提出克服路径。前者包括运用词义分析法进行解释、解释限制使用主观色彩浓厚的形容词和副词、堆积使用类义词以及对立法中的模糊概念作列举式量化。后者包括提高司法解释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提高司法解释制定的公开性和民主性。